刑法分则重要罪名(上篇)

1、故意杀人罪

1、对象:有生命的人

2、自杀的认定:

• 安乐死

消极安乐死→不够成犯罪

积极安乐死→故意杀人罪

• 教唆自杀:原则上不构成犯罪

*【例外】欺骗、逼迫他人自杀的,则成立故意杀人罪。

• 帮助自杀:

提供便利条件→不构成犯罪

实施杀人行为→故意杀人罪

• 相约自杀:原则上,不构成犯罪

*【例外】亲手杀了人,自己没死→故意杀人罪。

• 引起他人自杀:

正当行为、错误行为→不构成犯罪

严重不法行为→以相关犯罪论处

犯罪行为→相关犯罪从重处罚

刑法分则规定→结果加重犯

3、故意杀人罪VS遗弃罪

致人死亡是否存在紧迫性,被害人对行为人的依赖程度

4、故意杀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论处

5、罪数:

故意杀人行为为结果加重犯→

仅定原罪一罪

转化犯

其他犯罪行为+杀人灭口→

数罪并罚

2、过失致人死亡罪

1、过失致人死亡罪VS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相同点:主观过失

不同点:行为人是否有伤害的故意

*刑法上的伤害程度更严重

3、故意伤害罪

1、保护法益:他人生理机能的健全

*剔除他人毛发严重的→侮辱罪

2、定罪标准:原则“轻伤”以上

*主观重伤故意,客观使用的方法、工具足以致人重伤,结果未达轻伤→故意伤害罪(未遂)

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VS故意杀人罪

(1)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伤害故意,死亡过失

(2) 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的故意

*故意杀人罪包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4、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部分行为人引起死亡结果,全体行为人都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5、处罚

(1) 轻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重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6、被害人自陷风险: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4、强制猥亵罪、侮辱罪

1、对象:

(1) 猥亵罪→他人

(2) 侮辱罪→妇女

2、猥亵、侮辱:侵犯性决定权

3、

(1) 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竞合:猥亵、侮辱行为导致轻伤以上结果

(2) 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234条或者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主体:包括女性

5、非法拘禁罪

1、保护法益:他人人身自由

2、行为方式:拘禁→限制自由

3、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性

(1) 转化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2) 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拘禁行为本身导致的)

(3)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定非法拘禁罪

• 债务:包括合法债务+非法债务

• 行为人索取的数额如果超过债务部分数额很大,则应将超出部分以绑架罪论处。

• 索债时,扣押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人质的,成立绑架罪

4、从重处罚的情节

(1) 殴打、侮辱情节

(2)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6、拐卖妇女、儿童罪

1、对象:年满14周岁的妇女、儿童

2、行为方式: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的行为

3、既遂:实力控制了被害人就是既遂,不要求卖出

*例外:出卖拣拾儿童的,出卖亲生子女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才产生出卖犯意进行出卖妇女、儿童的,应以出卖被害人为既遂标准。

4、加重情节:

(1)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 奸淫被拐卖妇女的

(4)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 以出卖为目的、偷窃婴幼儿的

(7)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5、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1) 不构罪:介绍婚姻

(2) →拐卖儿童罪

出卖子女

收养、收买儿童后,转手倒卖的,或者捡拾儿童后出卖的

医疗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的目的,贩卖儿童的

(3) →非法拘禁罪,视情况而定强迫劳动罪

买卖男性精神病人做“黑工”

(4) 两种观点:成立/不成立→考虑侵犯的法益

经妇女同意的拐卖

(5) →绑架罪

绑架妇女、儿童没有卖出,转而向其近亲属等勒索财物

(6) →如果诈骗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论处

行为人与妇女通谋,将该妇女介绍与某人成婚,获得钱财后,行为人与该妇女双双逃走的。

7、侵占罪

1、对象: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罪;埋藏物

2、特征:合法持有;非法占有

3、侵占罪与盗窃罪:

(1) 核心:财物是否在被害人的占有下“偷”还是“捡”

*如果不是很确定,请选:盗窃,侵占一般都是错误选项

(2) 判断占有:

支配领域内占有

支配领域外,可推定占有

特定场所占有

他人持续支配、管理占有

特定动物占有

转移占有

意识占有

共同管理物,上位者占有

委托物委托人占有

死人对财物的占有:死了很久→无人占有;死了不久→有人占有(多数)/无人占有(少数)

葬祭物死者亲属占有

共同占有→盗窃罪或侵占罪

8、抢劫罪

1、成立要件:

(1) 行为

暴力——对人实施

不限于财物的直接持有者

对于无关的第三者实施暴力的,不宜认定为抢劫罪

胁迫——当场使用暴力相胁迫

其他方法——使对方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昏醉抢劫、拘禁抢劫

(2) 对象:合法+非法财产

(3) 因果关系

2、注定型升格:

(1) 入户抢劫:

“户”——家庭住所

“入户”——侵害人身/财产目的

在户内实行暴力、胁迫等行为

商住两用——非营业时间

(2)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3)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运钞车)

(4)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5)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为了抢劫)

(6)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7) 持枪抢劫(真枪;须使用/显示)

(8)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3、准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构成抢劫罪

携带:主观上有随时使用凶器的想法;不能使用

凶器:具有杀伤力

4、事后转化抢劫

(1) 主体:年满16周岁的人

(2) 前提条件: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3) 客观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4) 主观条件: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魂灭罪证

5、认定:侵害人身权利的飞车抢夺行为,定抢劫罪

9、盗窃罪

1、成立要件:

(1) 对象: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

(2) 具体内容:信用卡;发票;电话号码、电信卡、上网账号、密码;财产凭证

*对机器(盗窃),对人(诈骗)

(3) 行为方式:

通税:秘密窃取

其他观点:秘密、公开皆可,和平方式

2、认定:

(1) 定罪

数额较大

携带凶器盗窃

多次盗窃——2年内3次以上

入户盗窃

扒窃(公开场合、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2) 数额

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实际损失

信用卡→实际使用数额

销赃数额高于物品实际价格→实际价格计算

10、诈骗罪

1、成立要件:

(1) 欺骗行为→对方认识错误→对方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受损(2) 处分:

处分权→占有即有

处分能力

客观上处分行为

主观上处分意识

(3) 被害人必须有财产上的损失

无效债权的丧失不能视为财产损失

即使提供相当对价,但如果没有实现被害人的交换目的,仍应认定存在财产损失

(4) 因果关系

2、认定:

(1) 电信诈骗: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定诈骗罪。

(2) 多次诈骗:数额以实际没有归还的数额为限

(3) 诉讼诈骗

(4)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定诈骗罪。

(5)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成立诈骗罪。

(6)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7) 文物、古董买卖

3、诈骗罪与诈骗罪

被害人错误+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

4、盗窃罪与诈骗罪

(1) 三角诈骗:两者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

(2) 暗中调包→盗窃罪

(3) 调虎离山→盗窃罪

(4) 欺骗借用→看被害人是否处分了占有权

(5) 先盗窃、侵占他人财物,再欺骗他人的→盗窃罪、侵占罪

(6) 试穿试戴类案件→看被害人是否处分了占有权

(7) 二重买卖

(8) 霸王餐:看是否因为被骗而处分财物

5、诈骗罪与侵占罪:看是否因被骗而处分财物,交付时有没有被骗

重要罪名记忆点

1、受贿罪与贪污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的范围有所不同:受贿罪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

(2)犯罪目的的内容不同:贪污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为目的;受贿罪在主观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公私财物为目的。

(3)行为对象不同: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公民私有的财物。

(4)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则是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

2、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B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C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D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本单位财产所有权。

(2)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限于本单位的资金,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自己所在单位内的其他财物,包括不动产等。

(3)犯罪目的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非法使用本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A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B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依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贪污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的对象为公共财物,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3)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不同。贪污罪中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而盗窃罪在客观方面没有职务上的便利。

(4)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两罪的区别在于:

(1)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即暂时挪用归个人使用,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意图永久非法占有。行为人挪用后潜逃的,挥霍后不退还的以贪污罪论处。

(2)犯罪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所有权。

(3)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公款以及抢险,救灾等特定款物,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

(4)客观方面的行为手段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手段是擅自私用公款,实际案件行为人一般没有涂改,销毁,伪造帐簿的非法行为,贪污罪的行为手段是侵吞,窃取等非法手段,实际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有涂改,销毁,伪造帐簿的行为。

5、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规等规范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保密制度,是指我国现有效的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所形成的法律制度。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客体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用权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

(2)犯罪对象不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

象是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禁止泄露的有关国家安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特定范围内的

人员知悉。此罪的国家秘密包括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犯罪主体不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了解或知悉国家秘密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作为本罪的主体。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竞争对手,第三者,有保密义务的个人或单位。

6、窝藏、包庇罪与伪证罪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

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的场合不同。窝藏,包庇罪可发生在刑事诉讼之前,之中和之后;而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之中。

(2)犯罪主体不同。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3)犯罪对象不同。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而伪证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未决犯。

(4)犯罪目的不同。窝藏包庇罪的犯罪目的是使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而伪证罪的目的既包括隐匿罪证,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也包括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追究。

7、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况,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

为。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

(1)行为对象不完全相同:伪证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人犯;而后罪的行为对象是任何公民。

(2)行为方式不同:伪证罪是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重要情节作为证;而后罪则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

(3)犯罪主体不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而后罪是一般主体。

(4)行为内容不同:伪证罪的行为内容包括陷害他人或包庇犯罪;而后罪则只是陷害他人。

(5)行为实施的时间不同:伪证罪是发生在立案以后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而后罪则发生在立案侦查以前。

8、徇私枉法罪与伪证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A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B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C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行为。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两罪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徇私枉法罪的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司法公正,伪证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司法秩序。

(2)客观方面不同。徇私枉法罪限于利用司法职务之便,而伪证罪无利用司法职务之便的行为特征。

(3)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而伪证罪的犯罪主体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9、玩忽职守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

(2)发生的场合不同。玩忽职守罪发生在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中。

(3)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或工作人员。

10、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地窃取或者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区别略

11、抢劫罪与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行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抢劫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绑架罪的犯罪客体一般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也同时侵犯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绑架罪是将被害人掳走限制其自由后,以杀害,重伤或长期禁闭被害人,威胁被害人家属或有关人员,迫使其在一定期限内交出所勒索的财物。

(3)犯罪主体年龄要求不同。抢劫罪的主体是满14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绑架罪的主体是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12、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

严重后果的行为。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破坏交通设施往往会导致交通工具的颠覆毁坏的严重后果,破坏交通工具也往往会毁坏交通设施;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破坏行为的直接指向对象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中行为人的直接指向对象为: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而破坏交通设施罪为轨道,桥梁,隧道,公路,航道,灯塔,机场,标志等交通设施。

13、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界限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劣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对象为假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为劣药

(2)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

14、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

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行为。这两种犯罪在形式上都是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单一客体,即侵犯客体为他人的人身自由;后者的犯罪客体一般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也同时侵犯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既可以作为方式,也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而后者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

(3)行为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使被害人遭受拘禁之苦,并不提出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的要求,后者是为了威胁被绑架人以达到自己获取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

15、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施报复陷害的行为。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报复陷害罪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即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举报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诬告陷害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对象不同。报复陷害罪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诬告陷害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

(3)犯罪行为方式不同。报复陷害罪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施报复陷害的行为,诬告陷害罪表现为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实,并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与人员告发,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引起司法追究的行为。

(4)主体不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5)犯罪目的不同。报复陷害罪的目的是报复;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16、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

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同时也侵犯了公共利益或公民的合法权益。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行为方式不同,招摇撞骗罪仅限于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方式,诈骗罪则不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

(3)所获非法利益不同,招摇撞骗罪行为人骗取的利益包括财产在内的各种利益,诈骗罪的行为人骗取的利益为财物。

17、贪污罪与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有

(1)犯罪客体不同,贪污罪的犯罪客体是职务行为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侵占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本单位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不同。贪污罪中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的;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也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在客观方面没有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但是有利用自己控制他人财物的便利条件,这一便利条件不是基于职务产生的,而是基于他人的委托以及获取他人遗忘物,埋藏物而取得的

(3)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贪污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18、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A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B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C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B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C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D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

(1)主体不同。两者都是特殊主体,但具体的范围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2)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具体表现为公款的使用权;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二者都有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特征,但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普通受雇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19、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客体不同: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3)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需要达到数额较大

(4)前者犯罪中不存在斡旋受贿,后者则存在斡旋受贿的情况(该项为

自己添加)

20、侮辱罪与毁谤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毁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与毁谤罪在犯罪主体、侵犯客体、主观方面都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两者的关键区别有一下亮点:

(1)行为手段不同:侮辱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是口头文字图画的形式,也可以是暴力的方式;毁谤罪的行为方式只能是口头或者文字图画的方式,而不可能是暴力的方式。

(2)行为方式不同:侮辱罪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具体真实的被害人的隐私来损害被害人的人格和名誉,但不可能捏造并散布事实的方法;毁谤罪则必须捏造事实,并公然散布这一事实为必要。

21、毁谤罪与诬告陷害罪

毁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收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者的共同点都表现为捏造事实,而且毁谤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实。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

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毁谤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并且向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告发或者采用了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行为;毁谤罪则表现为捏造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并向他人散布,但是并没有向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告发。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罪目的在于使他人收到刑事追究;毁谤罪目的在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而不是为了使他人收到刑事追究。

22、侵占罪与盗窃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位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据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罪的行为人在持有公私财物之后才产生犯罪故意,即产生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盗窃罪的行为人是在没有占有财物之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犯罪的对象不仅相同:侵占罪对象是行为人业已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已经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盗窃罪的对象则是他人所有、管理、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

(3)客观方面不尽相同: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占行为,即将自己已经控制下的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行为,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看护人等发觉的方法窃取其财物。

23、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B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C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D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尽相同:两种犯罪虽然都侵犯了财物的所有权,但是挪用资金罪侵犯了所有权的一部分,即侵犯了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是未侵犯处置权;职务侵占罪则侵犯了财物所有权的全部权能

(2):犯罪的对象不仅相同:挪用资金罪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则是本单位财物,外延广于资金。

(3)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挪用资金罪的故意内容只是暂时挪用资金,准备日后归还;而职务侵占罪的故意内容则是将财物非法占有,完全不打算归还。

2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与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人民法院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在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收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到追诉,或者在

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侵犯的是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后二罪侵犯的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侦查、检察、审判活动。

(2)犯罪主体不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限司法工作人员中的执行人员,后二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者在民事、行政诉讼中

的审判人员。

(3)客观方面的表现有所不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表现为在执行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后二罪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枉法追诉、枉法裁判的行为或者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作出枉法裁判的行为。

(4)主观罪过不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由过失构成,后而最是故意构成。

25、挪用公款罪和挪用特款物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

二者的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公款使用权;挪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特定物款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2)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经手、经办、管理特定物款的人员,而不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

(3)主观方面不同:二者都是故意,但是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目的,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为了其他公用,即挪作他用。如果行为人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这是二者最重要的区别之一。

(4)行为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对象是公款,包括特定款物在内。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行为对象仅限于特定物款,即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物款这是二者的另一个重要区别。

(5)客观方面成立犯罪的条件有所不同。挪用公款罪将挪用公款行为分为三种情况,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而挪用特定款物罪则在客观上要求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结果发生,否则不够成犯罪。

26、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行为的内容不同: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暴力相威胁为其行为内容;敲诈勒索罪仅限于威胁,不当场实施暴力,而且威胁的内容不只是暴力,还包括非暴力威胁

(2)犯罪行为方式不同:抢劫罪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一般用语言或动作来表示;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着被害人的面,也可以是通过第三者来实现,可以用口头的方式来表示,也可以通过书信的方式来表示。

(3)非法劫取财物的时间不同。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实施威胁、要挟之后取得他人财物。行为人以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限期交出财物的行为,不应定为抢劫罪,而应以敲诈罪论处。

(4)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不同。抢劫行为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不要求其劫取财物的数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敲诈勒索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刑法规定以数额较大作为敲诈勒索罪的必要要件。

刑法分则重要罪名(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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