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犯罪,却不适用我国《刑法》的情形

《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法律的特别规定主要指:

一、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在中国境内犯罪,却不适用我国《刑法》的情形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犯罪由当地的司法机构适用当地的刑法;

在中国境内犯罪,却不适用我国《刑法》的情形

三、民族自治地方有变通规定的,依据其变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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