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王朝的最後時刻

來源|《從甲午到辛亥:清王朝的最後時刻》,東方出版社

大清王朝的最後時刻

現在頗有論者認為辛亥革命過激,打斷了晚清的“立憲”。其實,是清廷自己斷送了“立憲”,許多歷史的“節點”被浪費後,它的生存空間越來越窄。最後時刻或有一線希望,但立憲派的要求被斷然拒絕,錫良、趙爾豐這一干封疆大吏的懇求被否決,連載洵、載濤兩位皇叔的意見都不被採納時,清廷確是自己選擇了一條不歸路。



1911年10月30日,武昌起義20天后,清廷一天之內連下四道上諭,做出大幅度讓步、妥協,企望漸成燎原之勢的“亂事”能因此迅速平息。


這四道上諭是:


——《俟簡賢得人組織完全內閣不再以親貴充國務大臣諭》(故宮博物院明清檔案部彙編《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上,中華書局1979年版,第597-598頁)。此諭終於承認,半年前惹眾怒的“皇族內閣與立憲政體不能相容”,而“本年設立內閣,仍令王公等充國務大臣,原屬一時權宜之計,朝廷本無所容心”。宣佈解散皇族內閣,許諾“一俟事機稍定,簡賢得人,即令組織完全內閣,不再以親貴充國務大臣,並將內閣辦事暫行章程撤銷,以符憲政而立國本”。


——《準開黨禁頒佈特赦諭》(同上,第95-96頁)。此諭先說中國自古以來就有“黨禁”:“黨禁之禍,自古垂為炯戒,不獨戕賊人材,抑且消沮士氣”,但是“況時事日有變遷,政治隨之遞嬗,往往所持政見,在昔日為罪言,而在今日則為讜論者。雖或逋亡海外,放言肆論,不無微瑕,究因熱心政治,以致逾越範圍,其情不無可原。茲特明白宣示,特沛恩綸,與民更始,所有戊戌以來,因政變獲咎,與先後因犯政治革命嫌疑懼罪逃匿,以及此次亂事被脅自拔來歸者,悉皆赦其既往,俾齒齊民。嗣後大清帝國臣民,苟不越法律範圍,均享國家保護之權利。非據法律不得擅以嫌疑逮捕。至此次被赦人等,尤當深自祓濯,抒發忠愛,同觀憲政之成,以示朝廷鹹與維新之意。”不僅戊戌以來的政治犯全部赦免,而且準其組黨。


——《實行憲政諭》(《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上,第96-97頁)。朝廷再次承認自己“用人無方,施治寡術”,“皇族內閣”多用親貴,破壞了立憲原則;鐵路收回國有政策是被奸臣所欺騙,“動違輿論”。雖行新政多年,但“官紳或借為網利之圖”,“權豪或只為自便之計”,結果是“民財之取已多,而未辦一利民之事”。而且,“司法之詔屢下,而實無一守法之人。馴致怨積於下而朕不知,禍迫於前而朕不覺”,結果導致“川亂首發,鄂亂繼之。今則陝、湘警報迭聞,廣、贛變端又見,區夏騰沸”,生靈塗炭。但是,“此皆朕一人之咎也”。對這次“鄂、湘亂事”,此諭認為雖由新軍發動,但強調應由湖廣總督、奉旨會辦川漢、粵漢鐵路事宜,積極推行“幹路國有”的政策,揚言對倡議爭路者“格殺勿論”,並於10月初在武漢大肆搜捕殺害革命黨人的瑞澂負全責。凡法制之損益,利病之興革,皆博採輿論,定其從違。以前舊制舊法有不合於憲法者,悉皆除罷。


——《著溥倫等迅擬憲法條文交資政院審議諭》(《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上,第97頁)。愛新覺羅·溥倫是道光帝嗣曾孫,襲封“貝子”爵位,任資政院總裁、農工商大臣,是宣統年間皇族內閣重要成員之一。此諭承認“憲法為君民共守之信條”,諭令資政院總裁溥倫等“敬遵欽定憲法大綱,迅將憲法條文擬齊,交資政院詳慎審議,候朕欽定頒佈,用示朝廷開誠佈公,與民更始之至意”。


一天之內,連發如此四諭,且讓步妥協之大,出人意外,足見清廷心情之急迫。如此急迫,當然是出於無奈。這20天中,湖南於22日宣佈獨立;陝西於23日宣佈獨立;江西九江的革命黨人和新軍於23日起義,佔領九江後繼而乘勝攻佔了馬當、湖口兩個要塞,成立九江軍政分府。


給清政府打擊、震撼最大的,是10月29日,北方這一天之內發生兩件大事。一是太原革命黨和新軍發動起義,擊斃山西巡撫陸鍾琦和四十三混成協統領譚振德,成立山西軍政府;一是駐河北灤州新軍二十鎮統制張紹曾聯合統領藍天尉等人發動“灤州兵諫”,電奏朝廷,提出速開國會、改定憲法、組織責任內閣、皇族永遠不得充任總理和國務大臣、特赦國犯等十二條要求。太原、灤州離北京都不算遠,滿朝震動,隆裕太后和攝政王載灃驚懼異常,準備攜溥儀逃往熱河。雖因袁世凱急電阻止而未“北狩”,但為解燃眉之急,載灃還是頒此四道上諭。

然而,革命的扳機一旦扣動,就很難停下來,這四道上諭未起任何作用。嚴復認為,如果一個月前做到其中任何一條,效果就會大不一樣。但是“歷史現象往往重演。這和十八世紀末路易十六所作所為如出一轍。所有這些都太遲了,沒有明顯效果。”([澳]駱惠敏編:《清末民初政情內幕――喬·尼·莫理循書信集》上冊,知識出版社1986年版,第784頁)



這“急於星火”的四道上諭,對大清王朝生死存亡來說,究竟是一個月前抑或更早一些頒佈效果才會大不一樣,很難精確“度量”。但清王朝肯定錯失,或者說浪費了一些歷史的節點。不必從鴉片戰爭細往後數,僅盤點一下這四道上諭的內容,就知其最近浪費了哪些至關重要的歷史節點:


——此時清廷許諾“速行憲政”、“速定憲法”,然而就在一年多以前,從1910年1月起到12月止,在不到一年的時間裡,以地方士紳為主的“立憲派”發動了四次大規模的國會請願運動,聲勢浩大,遍及全國。儘管“開國會”的呼聲一浪高過一浪,清廷就是毫不妥協,不願讓出點滴權力,拒不開國會,拒不立憲,反而採取越來越激烈的手段鎮壓立憲運動,結果必然是立憲派的激進化、革命化。


如果說立憲派、紳商仍是“民”,其要求不足為意,那麼朝廷對一些親貴、多數封疆大吏的類似要求,竟也不以為意!


對是否組織內閣、開國會,清政府內一直有不同意見。載洵、載濤是攝政王載灃的兩位親弟弟,他們掌握海陸軍大權,因曾出洋考察,思想相對開明,支持立憲。載濤曾以貝勒名義連上密奏,條陳軍政大計,主張“速設責任內閣”和“縮短國會年限”,宣稱:“如以臣言為是,則請迅速舉行;如以臣言為非,即負欺君之罪,請立予罷斥。”密摺雖然留中未公開,但載灃傳諭載濤到府邸會商。(《濤貝勒兩陳軍國大計》,《申報》1910年9月14日)載濤在接見國會請願代表時曾表示:“予因人民要求國會,嘗細心考察各國國會利害,實無絲毫流弊。”(《國會問題之大警告》,《申報》1910年10月20日)在地方大員中,雲貴總督李經羲、東三省總督錫良等一大批高官明確支持立憲。


但權傾一時,掌控軍機處大權的親慶王奕劻卻表反對。對成立責任內閣,他消極抵制,當無法抵制時,就主張先成立內閣,後開國會,確保自己的權力。兩江總督張人駿、陝甘總督長庚、陝西巡撫恩壽、直隸總督陳夔龍也反對立憲。1910年秋,張人駿得知李經羲、錫良等人商議奏請設立內閣與開國會時,立即通電各省督撫表示反對。他以古今中外之民情風俗不同、中國民間“久無政治思想”為由,對李經羲等人開設內閣與國會的主張提出質疑,認為既不能開國會,也不能設責任內閣。如果“操切急進,僕蹶堪虞”,勢必激成“舉國騷然”的大動亂。所以籌備憲政應當避緩就急,不能開國會,也不能成立責任內閣。當前急務就是“飭吏治,興實業”,所謂“吏治修,則民志安;實業興,則民生厚。內訌不起,外患可弭。及時修明刑政,整飭戎務,未嘗不可為善國。”(“各省督撫聯會商要政電”,《東方雜誌》第7年第10期)他的主張,仍是在傳統政治框架內整頓綱紀。長庚也明確反對內閣與國會,曾電奏阻開國會內閣,強調“謂祖宗成法,萬不可廢。”(《專電·北京》,《申報》1910年11月2日)恩壽、陳夔龍則主張先設內閣後開國會,這種先設內閣而緩開國會的主張,雖與張人駿、長庚等觀點不完全一樣,但主要還是針對李經羲、錫良等責任閣國會同時並進的主張。


對張人駿等人的主張和觀點,錫良等一大批官員起來反駁。1910年10月25日,東三省總督錫良、湖廣總督瑞澂、兩廣總督袁樹勳、雲貴總督李經羲、伊黎將軍廣福、察哈爾都統溥良、吉林巡撫陳昭常、黑龍江巡撫周樹模、江蘇巡撫程德全、山東巡撫孫寶琦、山西巡撫丁寶銓、河南巡撫寶棻、新疆巡撫聯魁、浙江巡撫增韞、江西巡撫馮汝騤、湖南巡撫楊文鼎、廣西巡撫張鳴岐、貴族巡撫龐鴻書等,幾經商議,認為時機緊迫,聯名致電軍機處代奏,批駁那些反對設立內閣、開國會官員的觀點。針對中國民間“久無政治思想”,程度不足,立憲會導致動亂的觀點,他們反駁說:“程度不足,官與民共之,不相磨礪,雖百年亦無所進。法律難定,情與俗礙之,互為參考,歷數載可望實行”。他們特別強調,現在“時局危險”,“緩無可緩,待無可待”,此時內閣、國會同時並舉才能“上下合力”,而且已有過晚之嫌,不能再遲。要求立即組織內閣、翌年開國會。(《各督撫請設內閣國會之章奏》,《申報》1910年11月2日)


但幾天後,錫良等人得到的是朝廷仍決定三年後再開國會的消息,焦急萬分,於11月1日又上一折,再次強調速開國會、建立內閣的緊迫性。他們對即將發生大變感受深切,所以提醒朝廷可能已無三年時間了:“若又遲以三年,則三年之內風潮萬狀”,官員“皆欲趁此三年夤緣援結,以據要津;貪利之臣亦皆乘此三年黷貨營私,以肥囊橐。失敗之政仍歸咎於君上,監督之力終難及於當權。朝廷宜防官邪,不宜徒防民氣。”(“龐鴻書討論立憲電文”,《近代史資料》總59號)這次電奏,比上次少了張鳴岐、寶棻、廣福,但增加了上次未列名其中的閩浙總督松壽和四川總督趙爾巽。此奏不長,但對形勢的分析非常透徹,尤其提出朝廷應防“官邪”,而不是防“民氣”,一針見血。


究竟是同時成立內閣開國會,還是先成立內閣後開國會,或者是乾脆根本不成立內閣也不開國會、完全承繼“祖宗成法”,朝廷內部各種政治力量一直在激烈博弈。不必細述具體過程,總之,載洵、載濤二位皇叔的意見,錫良等一干大臣的奏摺,全都未發生作用,最終獲選的是先成立內閣、後開國會這種相當保守的主張,朝廷於1910年11月4日發諭公佈。此決定使積極參與立憲的地方督撫大員大有挫敗之感,連清政府一縱高官都備感挫敗,那些紳商、立憲派的挫敗感則更加強烈,其中許多人對清王朝大為失望,產生了強烈的離心力,以“釜水將沸,而游魚不知”形容清廷的麻木。紳商、立憲派是清政權能否穩定、甚至存亡的重要基礎,他們的這種心理叛離,寓示著清王朝其實已危在旦夕。


如果清廷一年前能接受、採納載洵、載濤和錫良等人的建議,結果或許不一樣。


——此時清廷特赦“所有戊戌以來”的政治犯,從改革的康、梁到革命的孫中山。然而,就在三年前,1908年8月中旬,風聞梁啟超有可能回國領導立憲,清廷突然下旨查禁梁領導的政聞社:“近聞沿江沿海暨南北各省設有政聞社名目,內多悖逆要犯,廣斂資財,糾結黨類,託名研究時務,陰圖煽亂,擾害治安,若不嚴行查禁,恐將敗壞大局。著民政部、各省督撫、步軍統領,順天府嚴密查訪,認真禁止,遇有此項社夥,即行嚴拿懲辦,勿稍疏縱,致釀巨患。”(《光緒朝東華錄》,第5967頁)由於清廷嚴禁,梁啟超不得不解散政聞社。


近十年來,梁啟超一直與革命黨論戰,堅決反對推翻清王朝、極力為清王朝辯護,一直主張合法、體制內變革,《政聞社宣言書》明確表示:“政聞社所執之方法,常以秩序的行動,為正當之要求。其對於皇室,絕無干犯尊嚴之心;其對於國家,絕無擾紊治安之舉。此今世立憲國國民所常履之跡,匪有異也。”(《飲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第28-29頁)然而,他此時仍被清王朝當作“悖逆要犯”而“嚴拿懲辦”。清廷如此嚴厲鎮壓政聞社、追拿梁啟超,使“至上而下”的改革理論的說服力大大減弱,信服“革命”的人越來越多。


清廷對一心護衛自己的改革者竟以“悖逆要犯”待之,政權內最高統治者一直對十年前內部“權爭”之事耿耿於懷,不僅不想法設法撫平創傷,不安撫當年因主張體制維新而受迫害的政治家,不讓影響巨大的梁啟超為己所用,而是依然毫不寬容當年的政敵,仍把他們當作體制的敵人,終於失去了領導“預備立憲”的能力與機會。


清廷此舉無疑“為淵驅魚、為叢驅雀”,愚蠢之極,一些高官也大為擔憂、不滿。1909年,新授山東巡撫孫寶琦就上書朝廷,要求開放黨禁:“當此預備立憲之時代,貴上下相示以誠,破除猜嫌之見。伏原皇上明降諭旨,去堂廉之阻隔,除防禁之瑣屑,有以安億兆之心。固今日之急務矣,至戊戌之案已成往事,是以光緒三十年曾奉恩諭,分別開復原免,有司奉行未盡,用者寥寥,擬呼特予恩施,”同時主張赦免戊戌黨人:“戊戌黨人平日著書立說,似皆效忠本朝,倘獲昭雪,未始不可壯正氣而消邪氣也。”(“新授山東巡撫孫寶琦條陳新政折”,《東方雜誌》1909年第6卷第9期)對此,朝廷置之不理。


到1910年底,立憲派要求開放黨禁、赦免康、梁的呼聲越來越高。資政院議員羅傑提出開放黨禁議案,連御使趙熙、溫肅都奏請赦免戊戌黨人,甚至載洵、載濤兩位皇叔都多次向其兄載灃陳說,載濤為此專門上了一個密奏。對此,朝廷還是置之不理。


1911年1月初,羅傑的議案正式付資政院表決。議員在表決時頗有不同意見,因為此議要求赦免的不僅是“戊戌黨人”,還包括孫中山在內的一切“國事犯罪者”。有議員認為,應將戊戌黨人與革命黨人區別對待,現在應只赦免戊戌黨人,因為革命黨不承認立憲,是否赦免今後再說。但大多數議員進一步要求一併赦免革命黨人。羅傑發言為自己的議案辯護說革命黨人一日不赦,人心一日不能安,滿漢終不能融洽。如果赦免革命黨人,“就可以化除滿漢,安定人心”。他提此議“無非激起他們的忠愛之心,不使為外國人利用”。故“本員主張請求皇上天恩,一體特赦。對內就可以調和滿漢,對外就可以免受外人運動。”(“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三十四號議場速記錄”,《資政院議場會議速記錄》,上海三聯書店,2011年版,第527-528頁)表決時,多數議員同意通過此案。對此,朝廷依然置之不理。


無論是資政院議員,還是封疆大吏,甚至兩位“皇叔”,他們的有關建議全被否定。如果朝廷在十個月前,即1911年1月能接受、採納他們的建議,結果或許不一樣。


——此時清廷取消皇族內閣,承認其“與立憲政體不能相容”,但就在五個多月前的5月8日,皇族內閣甫一成立,就遭到“天下人”痛責,使真正決定王朝存亡的士紳階層憤怒異常,對其抱有一線希望者也與其迅速疏遠,最終棄它而去。而且,立憲派最上層少數領導仍不放棄最後希望,仍想走相互妥協的改革之路。6月6日,各省諮議局聯合會代表決定妥協讓步,認可皇族成員違反規定任內閣閣員,但反對皇族充當內閣總理大臣,希望朝廷也妥讓一步,將此議呈請都察院代奏,請另簡大員組織內閣。然而,當時朝廷卻置之不理,反而在7月5日副署的上諭中斥責聯合會議論漸進囂張,干預君上大權。如果三個月前的7月5日就能妥協,結果或許不一樣。


——此時清廷承認鐵路收回國有政策是被奸臣所欺騙,“動違輿論”。但就在五個多月前的5月9日,皇族內閣成立第二天頒諭宣佈“鐵路國有”時就知道會遇到激烈抨擊、反對,尤其是立憲派、紳商的激烈抨擊、反對,所以諭旨中強調“如有不顧大局,故意擾亂路政,煽惑抵抗,即照違制論”。此舉必然激起民眾強烈反對,清廷卻下嚴旨曉諭商民“如再不服約束,格殺勿論”。護理四川總督王人文順應民情,不僅代川民上奏,並且自上密摺請朝廷改變決定,將始作俑者、郵傳大臣盛宣懷治以欺君誤國之罪,同時請朝廷治自己以同等之罪以謝盛宣懷。然而,清廷大怒,將盡職盡忠的王人文調離,並令其進京候訊,準備治罪。


8月初,新任署理四川總督趙爾豐到任,深感解決川民“保路”風潮只能府順輿情,也上奏朝廷請求改變決定,甚至在9月1日聯合成都將軍玉昆及各司道奏劾盛宣懷與民爭路釀變,也要求將盛治罪。但第二天清廷卻傳旨命令趙爾豐嚴厲鎮壓保路民眾,如果養癰貽患,定將其治罪。同時,朝廷已派端方從湖北帶新軍入川查辦。在這種情勢下,趙爾豐轉爾血腥鎮壓保路民眾,最終直接引發武昌起義。


結果,為平息事,朝廷不得不於10月26日下令將一切責任完全推給盛宣懷:“鐵路國有本系朝廷體恤商民政策,乃盛宣懷不能仰承德意,辦理諸多不善,盛宣懷受國厚恩,竟敢違法行私,貽誤大局,實屬辜恩溺職。郵傳大臣盛宣懷著即行革職,永不敘用。”此時在《實行憲政諭》中,不得不再次承認自己“路事蒙於僉壬,則動違輿論”,不得不承認自己“用人無方,施治寡術”。其實,王人文、趙爾豐、玉昆都是大清王朝的封疆大吏,對朝廷忠心耿耿,對四川民怨沸騰有真切體會,然而連他們的建議朝廷不僅完全聽不進去,還要將其治罪,結果就不必多說了。如果清廷早幾個月聽從王人文的建議改變決策、將盛宣懷治罪;或者一個多月前,僅僅一個多月,聽從趙爾豐的建議改變決策,將盛宣懷治罪,結果或許不一樣。



正如嚴復所說,“所有這些都太遲了”。此四道諭旨頒下後,未起任何作用。就在10月30日當天,革命黨和新軍在昆明發動起義,成立軍政府。11月3日,貴州、浙江、上海的革命黨和立憲派發動起義;這一天,清廷急忙公佈《擇期頒佈君主立憲重要信條折》,即所謂“十九信條”,完全接受了當初立憲派提出的條件,體現了英國式“虛君共和”內閣制。但這種局面下,“十九信條”沒有、也不可能起任何作用,革命仍在繼續。11月5日,江蘇宣佈“反正”,四川革命黨起義;這一天,清廷急忙頒佈《準革命黨人按照法律改組政黨諭》,(《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上,104頁)許諾“所有此次黨人均按照法律改組政黨,藉以養成人才,收作國家之用”。


其實,此諭完全多餘,此前頒佈的《準開黨禁頒佈特赦諭》已含此內容,此時頒佈此諭,只是向革命黨人做出最大妥協的一種姿態、甚至可說是一種體面投降,企盼能平息事態。但是,革命還在繼續。11月7日,廣西、安徽宣佈獨立。8日,福州革命黨與新軍起義。9日,廣州宣佈獨立;同一天,清廷萬般無奈答應袁世凱提出的種種條件,頒佈《命袁世凱為內閣總理大臣諭》,(《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上,601頁)授命袁世凱組閣。此時,清王朝只能任人擺佈、由袁世凱與革命者來決定其命運了。


現在頗有論者認為辛亥革命過激,打斷了晚清的“立憲”。其實,是清廷自己斷送了“立憲”,許多歷史的“節點”被浪費後,它的生存空間越來越窄。最後時刻或有一線希望,但立憲派的要求被斷然拒絕,錫良、趙爾豐這一干封疆大吏的懇求被否決,連載洵、載濤兩位皇叔的意見都不被採納時,清廷確是自己選擇了一條不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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