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1 應當依法提請免除其法官職務的情形

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調出所任職人民法院的;

(三)職務變動不需要保留法官職務的,或者本人申請免除法官職務經批准的;

(四)經考核不能勝任法官職務的;

(五)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履行職務的;

(六)退休的;

(七)辭職或者依法應當予以辭退的;

(八)因違紀違法不宜繼續任職的。


應當依法提請免除其法官職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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