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調出所任職人民法院的;
(三)職務變動不需要保留法官職務的,或者本人申請免除法官職務經批准的;
(四)經考核不能勝任法官職務的;
(五)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履行職務的;
(六)退休的;
(七)辭職或者依法應當予以辭退的;
(八)因違紀違法不宜繼續任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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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1 23:21:34 趙立冬律師
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調出所任職人民法院的;
(三)職務變動不需要保留法官職務的,或者本人申請免除法官職務經批准的;
(四)經考核不能勝任法官職務的;
(五)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履行職務的;
(六)退休的;
(七)辭職或者依法應當予以辭退的;
(八)因違紀違法不宜繼續任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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