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6日,由河北省東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張某某故意傷害、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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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9 21:46:32 延安市人民檢察院
2019年4月26日,由河北省東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張某某故意傷害、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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