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200人左右的小食品廠上班,現在是淡季賺不到錢,還不讓辭職,該怎麼辦?

友情餐館大老闆


據我瞭解,現在食品企業已經不是人員密集型企業,不知道您是做什麼產品?食品企業的設備在自動化程度上已經相當高了,我就和很多食品廠配套包裝產品。200人的食品廠產值已經很高。

食品廠有淡旺季是正常的,因為它的原材料基本隨著季節的產出而生產,特別是一些特定的食品,更是如此。

食品企業由於競爭比較厲害,所以普遍的利潤不高,反映到員工身上工資待遇差一點。比如我所配套的某食品集團公司,它已經是全國比較大的龍頭企業了,工人的工資約在3000-4500元,這個企業還沒有淡旺季。

所以題主提到的淡季賺不到錢是正常的。

至於說不讓離職,這我還是頭一次聽說。員工和企業是簽訂有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合同中有相應的條款:正式員工如離職,需提前30天提出書面申請。期間企業可能會做工作讓你留下,但你如果還堅持離職,書面離職就會生效。如果企業不放人,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去投訴。你的權益也會得到保障。



紙箱客


廠裡不給辭職違反勞動法,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辭職有兩種形式:

1、你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8條規定的規定來提出,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單位批准,可以立馬走人。用人單位不但要按時支付工資還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辭職書(最好寫成《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

茲有某某部門某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都是合法的辭職理由。列舉任意一條或兩條都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部頒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並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50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果單位不予支付,本人將保留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權利。特此通知

2、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用單位批准,到時即可要求單位辦理離職手續走人。只不過得不到經濟補償金。

基於上述規定,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

茲有某某部門某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由於本人的原因,現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辭職,將於30天后離開單位,請單位做好接替工作,我會在規定時間內做好工作移交,請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50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

3、提醒你注意:辭職通知必須確保送達,也就是說要單位簽收或掛號信送達,確保發生勞動爭議時留有證據。

4、依據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和工資,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阿邦育兒


辭職不需要單位批准,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有了證據,在30天(試用期3天)後公司要給你辦理離職手續,如果公司不同意,你可以去勞動仲裁機構或勞動監察隊投訴公司。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很多小工廠是沒有工會這些組織的,勞動法的規定同樣適用。但是得提前通知用人單位,最好提前一個月申請辭職,最多一個月以後批不批無所謂,你就可以自行離職,拖欠的工資,押金啥的不要擔心,適當的時候請勞動監察,勞動仲裁都可以如數拿回。





0零0


1、淡季導致整個工廠賺不到錢還是你個人賺不到錢?

任何行業都有旺季和淡季,有淡季是非常正常的。但是作為一個員工。公司的淡旺季或者會影響或者減少勞動者的獎金或者績效,是不會影響勞動者的基本工資的。除非是對績效依賴性非常強的崗位。

不管工廠賺不賺錢,員工的錢是一分不能少的。如果整個淡季導致個人的薪資部分大幅降低。那可能你從事的這個崗位對績效依賴性太強。

自己結合自己情況,適當考量。淡季和旺季相差多少?淡季持續多長時間?如果離開自己能否找到可以比目前崗位更OK的其他工作??

自己做好權衡之後。做好是否離開的決定就可以。

2、如果真的要辭職。沒有不讓辭職這個說法的。只要你下定決心要走,沒有人能夠留得下你的。

這個法律賦予你的基本權利,只要你提前一個月提交離職報告(注意是報告而非申請)即可。只是通知用人單位,你一個月之後將離開即可。

不過如果是自己主動提出離職,是得不到經濟補償金的。


公益觀察



袁明非


建議您申請勞動仲裁,保留好您相應的證據,合同的簽訂,工作的時間,工資條什麼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國家機關與其公務員之間、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與其正式在編員工之間發生爭議屬人事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因而不屬勞動仲裁訴訟的受案範圍。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其工勤人員及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人員之間的爭議符合所列上述情況的屬勞動爭議。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事業組織與其員工之間的爭議符合所列上述情況的,也屬勞動爭議。


推薦一路行


收集好你上班的證據,比如工牌,考勤記錄,工資轉帳。然後跟公司提離職,不讓走的話,你可以去勞動局了,勞動局最喜歡幹這些事了


knozee


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個人原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如果在試用期之內應該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如果一時找不到新的工作 領不到失業金。

二是,依據第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不合法,如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等情形,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不辭而別),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用扣工資的方法作為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明天的日記


沒有不讓辭職的說法。

《勞動法》對於職工辭職是如何規定的:

一、職工辭職,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二、用人單位具有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三、如有爭議,應及時提請勞動仲裁: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後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希望對你有幫助。


大魚愛吃小橙子


按照《勞動法》員工辭職,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一個月到期,就算上級或老闆不批准,也是生效了。


我剛剛好在幾年前也遇到了一次這樣的情況,要離職,老闆不同意,然後我向他提交了離職申請,一個月到期我就跟他交接走人了,工資他還得按時發給我。

下面我給你講一下詳細的操作過程。


1、你要辭職,那麼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離職,建議是書寫紙質離職申請遞交給負責處理離職的,或者你的上級領導,去遞交辭職申請的時候建議偷偷錄音或者拍視頻(作為證據),然後再向人事部門(老闆)發這份申請離職的掃描文件。(反正只要事後你能證明你已經提前提出申請)

2、提交離職申請後,等領導在1個月內給你批准,如果這一個月 內沒有批准, 你還是該工作就工作,別消極怠工 ,這是應有的職業素養。


3、離職申請提交快一個月的時候,提前問老闆,請他批准你什麼時候提交的離職申請,因為你已經提交快一個月了,按照勞動法也是1個月生效,為了不耽誤公司生產,請安排人員交接工作,如果不用交接那就更省事。


4、離職申請提交後一個月到期如果老闆還強留,那麼可以走勞動仲裁,工作日去勞動局,勞動局一般是會幫員工的,去勞動仲裁按照你們勞動局的流程和要求提交材料(主要的材料就是你的基本信息、公司名稱地址、你提前一個月提交申請離職的證據),然後勞動局會找你公司的,這種情況公司基本不會再強留你。

5、離職的時候一定要算清楚未結清的工資,如果後期老闆找各種理由扣你工資,那麼你只需要再提供證據去勞動局,勞動局會幫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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