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離婚5年後被前夫債主追債,一審判決“夫債妻償”

新京報訊(記者 王巍)在離婚將近5年後,程女士接到一份要求自己替前夫償還280萬元借款的起訴書。債主唐先生認為,程女士的丈夫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借款,該筆錢款應該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日前,河北沙河市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上述欠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要求程女士“夫債妻償”,目前程女士已提出上訴。

離婚近5年後被前夫的債主起訴

40歲的程女士2013年9月與前夫周先生離婚後,自己帶著孩子生活,當年離婚時約定周先生支付的50萬元,程女士到目前只拿到26萬餘元。

2018年1月,程女士收到一紙起訴書,要求其為前夫在2012年的一筆借款,承擔280萬元的連帶還款責任。

原告唐先生起訴稱,2012年12月25日與周先生簽訂借款合同280萬元,雙方協議約定月息1.5%,2016年3月,唐先生起訴周先生要求還款,2016年5月法院判決支持了唐先生的起訴請求。

判決生效後,周先生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履行還款義務,2017年,唐先生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唐先生髮現周先生與程女士在2013年9月離婚,而借款發生在2012年12月,唐先生表示,借款發生在兩人婚姻存續期間,並且在兩人的離婚協議中,周先生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兩套房產和150萬元全部給了程女士。

唐先生認為,周先生所借280萬元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於是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程女士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夫債妻償”

程女士表示,唐先生所起訴的債務,應該屬於周先生的個人債務,前夫作為某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在借錢時自己並不知情,2013年9月兩人離婚協議明確,雙方沒有夫妻共同債務,孩子由程女士撫養,周先生支付給程女士50萬元以及一套房子,並每個月支付孩子撫養費5000元,除此之外男方經營的公司和車等與程女士無關。

河北沙河市法院一審查明,上述280萬元借款發生在程女士與周先生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在2013年9月的離婚協議中約定,辦理離婚手續半年內,男方給付女方50萬元,如果男方一年內經濟形勢好轉,再給付100萬元,經過對雙方賬戶查詢,程女士與周先生離婚後雙方仍有經濟往來,上述情況可認定周先生2018年12月25日所借唐先生的280萬元,用於雙方共同生活。兩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共同的財產房產均歸於程女士所有,侵害了唐先生實現債權的合法權益。

法院認定周先生所借280萬元屬於夫妻共同債務,2019年9月29日,法院一審判決程女士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程女士目前已經提起上訴,案件目前進入二審階段。

校對 陳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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