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普速列車該不該有吸菸區?一審判決……

點擊上方藍字“貴州高院”關注我們~

6月25日,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對李女士訴某鐵路集團公司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進行宣判,判決被告取消K1301次列車吸菸區標識及煙具。

原告訴稱:2017年6月9日,原告從北京站乘坐被告運營的K1301次列車到天津旅遊。列車上設置有吸菸區並放置了煙具,多名乘客在列車上吸菸,均無人勸阻;原告一路深受二手菸、三手煙危害,身心受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購票款102.5元、律師代理費3000元;精神損害賠償1元並賠禮道歉;取消K1301次列車內的吸菸區,拆除煙具並禁止在K1301次列車內吸菸。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首先,被告將原告準時送達目的地,已完成主合同義務。其次,火車票背面載明的《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十條要求承運人要確保、維護車廂的良好環境;被告在列車內張貼的乘車安全須知載明“禁止在列車各部位吸菸”表明該次列車全車禁菸;被告引用《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作為其在列車內設置吸菸區的合法性依據,理由不足;被告設置吸菸區、擺放煙具的行為違反承運人的從合同義務,應予糾正。雖然本案不是公益訴訟,但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在本案中是相互包含的關係,被告上述行為的持續會對以後所有乘坐該次列車的乘客的出行環境甚至身體健康產生或將會產生不利影響,判令被告取消K1301次列車吸菸區標識及煙具有利於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考慮到拆除煙具的經濟成本和可能對車廂本身設施造成損壞,法院允許被告採取變通的措施,如採取對煙具遮擋、封堵、張貼封條等方式。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同時,法院認為,列車是相對封閉的公共空間,權利容易交叉重疊甚至衝突。當權利發生衝突時,需要考慮權利在法律價值體系中的位階,本案中,旅客身體健康不受侵害的權利應高於吸菸者的吸菸權益。司法裁判需要通過對個體自由和權利的限制來實現社會利益的平衡。此外,被告已經通過張貼安全須知等方式推行了一些控煙措施,法院希望被告能採取更有力的措施,讓公眾能在更優質的環境中出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