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田陽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原平果縣公安局副局長梁偉受賄一案,田陽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梁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2018年5月2日田陽縣人民檢察院向田陽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2015年9月至2017年5月期間,被告人梁偉與協警蘇某利用各自擔任平果縣公安局巡邏警察大隊大隊長、副局長和協警的職務便利,為他人開設賭場、賭博遊戲機等提供保護,多次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共計63.2萬元。其中,被告人梁偉分得贓款34.32萬元,被告人蘇某分得贓款28.88萬元。2017年6月23日、25日,被告人蘇某、梁偉到案後,如實供述其受賄犯罪事實。同年12月11日,被告人梁偉、蘇某的家屬代其退還全部贓款。公訴機關田陽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梁偉、蘇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田陽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後,認定了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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