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沒有食鹽批發資質的情況下,平果一調味品批零店老闆韋某以配送商名義,將購入的128噸食鹽進行二次批發牟利(詳見本報2017年12月7日A11版報道)。日前,平果縣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以非法經營罪判處韋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兩萬元。
2017年,平果鹽務管理局鹽政執法人員在坡造鎮、新安鎮的市面上,均發現有通過非正常渠道進貨的“白象牌”食鹽在銷售。據瞭解,這些食鹽均為韋某上門推銷。該局於同年11月2日向公安機關報案。
經法院審理查明,韋某系平果縣某調味品批零店的負責人。2017年3月至10月,韋某在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等手續的情況下,先後4次通過百色某商貿公司批發購買“白象牌”食鹽共計128噸,再假借配送的名義,將其中64.85噸食鹽批發到平果縣多家商鋪,非法獲利1.39萬元。
法院認為,韋某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銷售食鹽,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因其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且當庭自願認罪,可予以從輕處罰;韋某配送的食鹽質量均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社會危害性不大,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來源|南國早報記者蔣文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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