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金融》|保險業對外開放的國際經驗

導讀:對外開放幾乎是所有市場經濟國家的保險業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選擇,但不同國家保險業在對外開放的時機、速度、監管政策等方面有著不同的做法

《中国金融》|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国际经验

作者|王冬妮 王國軍「北京大學經濟學院博士後、中國銀保監會博士後;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教授」

文章|《中國金融》2020年第3期

對外開放幾乎是所有市場經濟國家的保險業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選擇,但不同國家的保險市場開放的模式和力度並不相同,基於各國保險業的發展水平、政治經濟環境、金融監管政策等方面的差異,各國保險業在對外開放的時機、程度、速度、監管政策等方面有著不同的做法。

典型國家保險業對外開放的做法

《中国金融》|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国际经验
  • 美國

美國是全球最大的保險市場,截至2018年末,美國保險保費收入1.47萬億美元,佔全球市場的28%,保險密度為4481美元/人,保險深度為7.14%。同時美國也是保險市場開放程度較高的國家之一。目前,除了聯邦和各州法律以及世貿組織承諾外,美國基本沒有對外國保險公司進入國內市場做過多限制;對於美國保險公司在國外的業務,除了在投資額上有所限制外也並沒有做其他規定。但是據OECD統計,近30年外國保險公司在美國壽險和非壽險市場上所佔的份額極少,不超過5%。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於美國保險市場競爭十分激烈,保險需求基本趨於飽和,國外保險公司很難找到新的發展空間;另一方面,美國有一套較為完善的法律體系,防止壟斷、鼓勵競爭,保護消費者權益。

在對外開放過程中,美國十分重視國際交流合作。國際金融危機後,美國政府提出在財政部內設立聯邦保險辦公室(FIO),作為美國在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中的代表參與國際保險事務研討,加強美國同其他國家的保險監管合作。此外,美國也通過制定合作計劃的方式加強國際合作。例如,2017年9月,美國和歐盟簽署了關於保險和再保險審慎監管的雙邊協議(U.S.-EU Covered Agreement),根據該協議,歐盟同意不對在歐盟運營的美國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應用審慎方法進行償付能力監管,使得美國保險公司在歐盟市場上更具有競爭力。

  • 日本

日本保險市場的對外開放是在國內外多重壓力驅動下開始的,始於20世紀70年代。當時日本保險市場過度追求規模擴張,行業出現保費負增長、退保率高等問題;加之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對日本保險市場的經營產生了巨大沖擊。同一時期,美國也通過日美對話不斷向日本施壓,要求日本開放國內保險市場。1996年4月,日本《保險業法》進行了修訂,打破壽險和財險分業經營的界限,並初步開放了企財險的費率限制,開啟保險自由化進程。同年12月,《日美保險協定》簽訂,標誌著日本保險市場開始正式對外開放,其中最主要的兩個條款,一是放開財產責任險的保險費率,二是日本保險公司獲准以子公司形式進入以前美資保險公司佔據優勢的癌症險、醫療險等“第三領域”。對內改革和對外開放使日本保險市場的競爭更為有效。從經營成本上看,保險公司進入海外市場無須通過外匯指定銀行,減少了辦理外匯業務的成本。從經營範圍來看,保險公司進入銀行、證券等領域,有利於優化資源配置,形成規模效應和協同效應。從經營效率上看,保險公司不再受到政府“護送船隊”保護,可以破產、合併和重組,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優勝劣汰功能重新激發本國保險市場活力和競爭力。

  • 韓國

20世紀80年代以前,受到當時經濟發展水平限制,韓國自身的保險市場容量很小,對於引進外資並沒有太大興趣,保險市場一直處於相對封閉的狀態。20世紀80年代後,隨著國際貿易的迅速發展,韓國的貿易順差大量增加,美國等國家和地區施加壓力要求韓國開放市場。韓國採取先壽險、後非壽險以及保險中介的順序逐步放開國內保險市場,1987年開始允許外國壽險公司進入韓國市場,美國信諾保險集團(CIGNA)和美國國際集團(AIG)率先獲批在韓國建立壽險公司;1997年開始引入外國非壽險公司;1998年開始允許外資參與保險公估和非壽險審核業務。1996年加入OECD後,韓國政府進一步從取消經濟需求測試(ENT)、放寬展業渠道、允許混業經營等多方面實行更廣泛的對外開放,韓國保險市場也逐漸成熟,經營管理能力較強的公司市場份額不斷擴大,經營管理水平較差的公司逐漸退出市場。

韓國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逐步放寬市場準入。

1995年將營業網點的許可制轉變為備案制,次年取消了經濟需求測試製度,1998年底廢除外國保險人在韓國設立辦事處的許可制,轉變為登記備案制。目前,已經基本取消了對外國保險公司的限制,在2019年最新修訂的保險業法中規定,外國保險機構的營運資金不得少於30億韓元。二是放寬外資在保險公司中的持股比例。1998年,廢除了外資在合資壽險公司中股權比例上限49%的限制,允許外資按照自己的意願參股。三是放鬆對營銷渠道的管制,先後引進獨立代理公司制度、保險經紀人制度,國際金融危機後引入銀行保險營銷制度。四是放開再保險申報制度。開放初期,韓國實行的是再保險優先申報制度,國內保險公司優先提交再保險申請,外國保險公司只能提交國內保險公司不受理部分的再保險申請,隨著開放程度的不斷加深,1998年後該制度被廢止。五是放寬韓國居民直接向外國保險公司投保險種的範圍,逐步放寬對出口貨物運輸保險、進口貨物運輸保險、航空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船舶保險、旅遊保險等保險跨境交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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