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期」 對防控管理不服從有哪些法律責任?

日前,全國普法辦編印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當前疫情防控工作有關法律知識問答》,我們從今日起將分期發佈有關內容以及相關案例。歡迎關注。  


  法律條文


  對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從、不配合或者拒絕執行有關政府決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為,有哪些法律責任?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三款規定:“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以案釋法


  案例1:大鬧防控管理獲刑


  2月5日,鳳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務罪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史某某批准逮捕。


  鳳陽縣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時認定,2月4日11時許,犯罪嫌疑人史某某不服從該縣府城鎮中都西苑居民小區現場疫情防控人員管理,掀翻辦公桌,辱罵並毆打執勤人員。檢察機關認為,史某某的行為已涉嫌構成妨害公務罪。


  2月5日,鳳陽縣公安局將此案提請縣檢察院審查逮捕。該院受理後,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犯罪危害性及犯罪情節的嚴重性,當日即完成了審閱卷宗、核實證據、製作法律文書等工作,依法對危害疫情防控、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嫌疑人史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例2:頂風作案被拘


  疫情期間聚眾打麻將,是對自己和他人的不負責任,多地也早就要求棋牌室等場所停止營業,然而卻依然有人頂!風!作!案!


  1月29日17時許,南京泰山新村派出所依法對位於轄區的棋牌室進行巡查時,發現一家棋牌室大門緊閉,貼有《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級響應措施的通告》,但室內隱約傳出聲響。民警從側門進入棋牌室,發現兩個包間內均有一桌人在打麻將!


  民警調查發現,該棋牌室於1月25日、27日、28日多次被民警上門,並被告知在防疫期間不得經營棋牌室且簽訂了告知書,但依舊心存僥倖繼續鋌而走險。棋牌室經營者朱某某因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發布的決定、命令,情節較重,民警對其依法處以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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