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從21元跌到3元致股權質押欠債2億 ,金融法院竟然讓其“復活”了!

欠債2億一場上市公司“復活戰”

從股權質押欠債2億元,到成功融資還清債務獲得“新生”,設在杭州市餘杭區的一家民營企業在短短半年內,經歷了一場猶如“過山車般”的復活戰。

而促使其絕處逢生的,是上海金融法院在這起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案件執行中表現出的執行新理念。

因前期融資需求,某控股公司以股票質押的方式,向上海某證券公司融資1.7億餘元,但由於行情低迷,質押的股票價格不斷下挫,無奈之下,證券公司持《公證執行證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要求這家公司立即償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等,共計2億餘元。但此時,公司的股票已經從最高的21元下跌至了3元左右。

股票從21元跌到3元致股權質押欠債2億 ,金融法院竟然讓其“復活”了!

執行法官黃亮(左一)接待執行案件當事人

上海金融法院執行局法官黃亮接手案件後,隨即啟動財產調查程序。

“我們查下來發現,除了股票之外,被執行人並沒有可供執行或迅速變現的財產。”黃亮發現,作為上市公司某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被執行人餘杭控股公司累計質押給證券公司該上市公司股票為3435萬股。

這時候,如果直接凍結並拍賣處置餘杭控股公司的質押股票,就可以變現清償2億元債務,案子便可執結。

“這無疑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但會帶來兩個潛在的影響。”作為金融法院的執行法官,黃亮卻想得更深。“一旦質押股票被司法凍結,將可能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其他債權人也可能會要求提前履行債務,這將加劇其財務狀況惡化,最後可能導致企業經營難以為繼,引起‘休克’乃至‘死亡’。”

此外,若集中拋售大量股票,在當前市場行情下,勢必引起上市公司股價的劇烈波動,影響市場穩定。

但如果不處置股票,一旦其名下財產被其他債權人凍結,又將導致本案的執行陷入被動。處置與不處置,兩種風險並存,如何選擇取捨,成為擺在黃亮法官面前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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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保證申請人利益也給民營企業空間

如何在保證申請執行人利益的前提下,給涉案的民營企業更大的空間呢?或許喘口氣,公司業務便會峰迴路轉。為此,金融法院多次召開會議,黃亮和同事們也對被執行人的實際經營、財產、投資等情況進行了大量的調查工作,並對雙方多次約談,以尋找最佳的執行方案,功夫不負有心人,終於找到了突破口。

查明這一關鍵線索的第二天,11月27日,黃亮立即依法凍結了被執行人持有的在案外人上海某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的出資額3億元。

簡而言之,就是法院徵得了雙方的同意後,凍結了被執行人持有的另一家公司的股權,以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債權,除此之外暫時對被執行人不採取其他的強制執行措施,為涉案的民營企業引入增資、化解債務危機,贏得了時間。

最終,民營企業通過引入第三方紓困資金,就債務履行與申請執行人證券公司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分兩期履行了債務。

2019年4月19日,該案全部資金履行完畢,前後用時僅5個月,執行效果得到雙方當事人高度認可。債權清償了,民營企業也重獲了新生。


股票從21元跌到3元致股權質押欠債2億 ,金融法院竟然讓其“復活”了!


金融法院“金”字招牌保障營商環境

類似的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案件在上海金融法院並非個案,而這樣的執行方式也並非出自偶然。

與其他法院不同,作為全國唯一的專門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執行案件具有很明顯的“金”字特徵:

標的金額大,少則數千萬,多則數億元;涉及金融機構多,包括銀行、券商、保險、融資租賃公司等;待處置財產多為大宗股票等金融類資產。

“這既是執行案件的特點,也可以說是執行中的難點。因為每起案件的執行都可能影響企業生存,甚至產生行業連鎖反應,影響金融市場穩定。”上海金融法院執行局副局長鍾明坦言。

金融法院除了要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利益之外,還需要考慮很多問題,不同處置方式對雙方當事人、對市場、對營商環境也都將產生不同影響。

比如本案中,質押股票數量大,直接通過拋售方式處置,很可能對上市公司股價乃至金融市場產生不利影響。而折價過戶或接盤買斷則可能損害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

本案的執行只是上海金融法院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保護民營企業健康發展主動作為的一個縮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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