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股東是否實際出資其股東資格確認的影響

「法律實務」股東是否實際出資其股東資格確認的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王宏與遼寧華龍貿易有限公司、遼寧金域食府餐飲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申請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73號民事裁定書]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王宏與華龍公司就金域食府中55%的股權歸屬發生爭執,本案系股東資格確認糾紛。王宏主張該部分股權系其實際出資,應歸屬其個人所有,華龍公司從未實際出資,亦未實際參與任何經營,不應作為金域食府股東。首先,在王宏與華龍公司的法律關係上,王宏所舉出的主要證據有,經過公證處公證的王華於2010年7月29日作出的《證明》、遼寧北方貿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以及陳志東與王宏簽訂的《協議書》等,並沒有舉出王宏與華龍公司簽訂協議書等有效的書面證據加以證明。王華所出具的《證明》屬於證人證言,而王華系王宏的妹妹,二人系親屬關係即有利害關係,依據我國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要求,該證人證言不應採信。遼寧北方貿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以及陳志東提供的《協議書》均屬於間接證據,並不能直接證明王宏與華龍公司的法律關係。由王書生保管的《說明》上雖然有華龍公司的公章,但上面簽章處的具體時間為空白,且王宏未說明該《說明》來源的合法性。華龍公司2012年工商年檢報告書僅反映該公司的對外債務等信息,仍然無法直接印證本案王宏與華龍公司的法律關係。綜上,在法律關係形成方面,王宏並未舉出合法有效證據證明其與華龍公司 在1999年金域食府設立時建立了實際出資與隱名出資關係。其次,

在股東實際出資問題上,一方面,依據我國公司法一貫採取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要求看,股東是否實際出資,並不影響其股東資格的確認,只是可能產生未實際出資的股東應當向公司補足出資款項以及向已經實際出資的股東承擔未實際出資或者出資不足的違約責任的法律後果而已。另一方面,本案查明的事實表明,金域食府成立時公司銀行賬戶中只有45萬元,王宏的個人農行賬戶中儘管有25萬元,但是,該25萬元並沒有打入金域食府賬戶中,王宏主張該25萬元系其個人向金域食府的出資,缺乏法律依據。二審判決依據出資事實確認上述45萬元系王宏與陳志東的個人出資,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並無不當。另外,王宏主張其持有10萬元實物發票否定金域食府《實物投資明細表》載明的實物投資者為華龍公司的結論,證據不足, 二審判決未予採信,並無不妥。至於王宏主張的二審判決適用法律及訴訟程序均有錯誤等理由,既缺乏事實證明,又不足以啟動再審程序。

「法律實務」股東是否實際出資其股東資格確認的影響

【實務解析】

司法實踐一般認為,出資瑕疵或未出資並不必然導致股東身份的喪失;通過受讓股份而成為股東者,也不能簡單以其未支付對價為由直接否認股東資格。基於穩定公司運營、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維護交易秩序的立場,如果具備認定股東身份的其他因素, 就應當賦予股東資格,是否實際出資不應成為決定性因素。但值得注意的是, 雖不因此喪失股東資格,但並不意味著其股東權利不受任何限制,《公司法解釋 (三)(2014)》第十六條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雖然在實踐中不應以股東出資瑕疵而直接否認其股東資格,但是根據《公司法解釋(三)》 第十七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岀資的,公司可以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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