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夫妻單方婚內借款,出借人是否有舉證責任呢?

裁判要旨

原告對本案借款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負有舉證責任。

案情簡介:

被告車某、姜某於2001年6月結婚,於2017年9月離婚。離婚後,原告張某起訴二被告,提出2017年6月被告車某向其借款人民幣10萬元用於共同生活,要求二被告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起訴理由

2017年6月被告車某向其借款人民幣10萬元,當時二被告婚姻關係尚存續,所借款項用於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應由二被告共同償還。

答辯要點:

二被告已經於2017年6月離婚,離婚前,對於原告主張的2017年6月車某向其借款人民幣10萬元概不知情,未見分文。而且,該筆借款實屬大額借款,已經遠遠超出夫妻日常家務代理權限範圍,對此,原告張某及被告車某必須到庭接受質證,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否則,無法證明涉案債務與姜某有關。

法院判決理由

綜合本案案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原告對本案借款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負有舉證責任,即舉證證明借款用於二被告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或者基於二被告的共同意思表示。但是,原告對上述事實並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實,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據此,本院認定本案借款10萬元為被告車某的個人債務,原告要求被告姜某償還借款人民幣10萬元證據不足、理由不當,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代理實務要點:

夫妻一方對其單方婚內“借款”債務無論是否自認,並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對借貸關係及夫妻共同債務事實所負舉證責任,原告自然應對本案借款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負有舉證責任。

案例索引:

煙臺市牟平區法院2018年2月22日判決張某與被告車某、姜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號(2017)魯0612民初2772號。

對於夫妻單方婚內借款,出借人是否有舉證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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