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的一筆“借款” 引發一場離奇訴訟

無關女子持 20 年前的一張欠條到法院起訴徐師傅要求還錢,徐師傅認可欠條是他打的,但當初這筆賬已清只是欠條未收回,那麼法院會判徐師傅還錢嗎?

無關女子拿 20 年前欠條起訴要求還錢

黃女士稱,1999 年徐師傅向陳女士借了 12 萬元,用於承攬工程投資,2008 年徐師傅向陳女士打了 12 萬元的欠條,後陸續還了 1.2 萬元,剩下的 10.8 萬元一直沒還。

2018 年 3 月份,陳女士將這張 12 萬元的欠條無償轉讓給黃女士,由黃女士向徐師傅主張權利。黃女士到法院起訴徐師傅,要求扣除徐師傅已經償還陳女士的 1.2 萬元,再一次性給付她欠款 10.8 萬元。

徐師傅接到法院的傳票後很吃驚,黃女士起訴他的這張欠條確實是他打的,但這錢早已經還清了,只是欠條未收回,為啥陳女士沒有起訴,而是無償轉讓給黃女士起訴自己呢?徐師傅委託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代理自己出庭應訴。

徐師傅介紹,當年他與王某合夥承包了一項工程,2008 年 4 月 6 日工程完畢後,營利 24 萬元,但款項工程發包方一直未給,而王某要到黑龍江去承包工程,委託徐師傅向工程發包方要款,當時告訴他等工程款下來後把這 12 萬元直接給陳女士,為了記賬,徐師傅便給陳女士出具了 12 萬元欠條。

當事人稱賬已清但欠條未收回

後來工程款陸續到賬,徐師傅陸續給了陳女士一些錢,再後來王某又回到大連,徐師傅也把剩下的尾款給了王某,王某還給他打了收條,最後一張收條上還註明"賬已清",而在陳女士手中的欠條,他也沒當回事,所以一直沒有要回來。

為證明自己的說法,徐師傅還給陳女士打了電話,稱工程分紅錢已經跟王某全部結清,不欠陳女士錢。陳女士再拿"欠條"讓黃女士到法院起訴他,就是害他。陳女士未等他話說完,便把電話掛了。這段通話徐師傅的代理人幫助他錄了音。

法庭在審理過程中,黃女士稱,當年是陳女士借給徐師傅 12 萬元,徐師傅為陳女士打了欠條屬於借款,雙方系民間借貸關係,並非是徐師傅和王某一起承攬工程分的利潤。現陳女士將欠條權利無償轉讓給自己,自己有權起訴徐師傅還錢。

為證明自己打的欠條不是借款,徐師傅一方向法庭提供了 1999 年與王某合作承攬工程的勞務分包合同,同時還提供了一份 2010 年 10 月份與王某一起對賬的收據一份,上書"收到工程款結賬餘款 6.7 萬元,賬已清。"合夥人王某在上面簽了字。

訴訟請求遭駁回

由於黃女士主張本案屬於民間借貸糾紛,法院重點對當年雙方是否存在債務關係進行了開庭調查。黃女士一方稱,陳女士 1999 年是以現金方式出借給徐師傅 12 萬元,欠條是 2008 年打的,但對交付時間、地點、交付方式均不清楚。而陳女士當年是一個普通打工族,對是否有出借大額款項的能力亦無法舉證證明,加之陳女士將 12 萬元欠條的權利無償轉讓給黃女士,有違常理,因此無法認定陳女士與徐師傅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

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黃女士對徐師傅的起訴,案件受理費由黃女士承擔。

王金海律師介紹,依照法律規定,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對於沒有資金來源、轉賬記錄的大額借條、欠條,如果訴訟到法院後,除非被告認可,一般不支持。

半島晨報、39 度視頻記者佟亮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