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t?!女子侵佔公司財產近3000萬,竟為了美容、買水晶、借款……

正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但倘若自作“聰明”,做了違法犯罪勾當,終究會難逃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顧:37歲的佛山女子陳某是大學本科文化,自2007年起任職於佛山某貿易有限公司及其關聯的兩家有限公司並擔任會計工作。2008年1月至2016年4月期間,陳某利用工作便利,通過從出納處偷拿或者從銀行偷領公司支票的方式,趁公司保管公章的總會計不在場時,在上述支票上偷蓋公司公章,再通過支票取現、轉賬或在其他公司、企業以個人消費名義入賬的方式竊取公司財物。為了掩蓋自己長期侵佔公司財物的事實,陳某在收集、整理原始財務單據以及進行會計賬目的記賬、對賬過程中,會通過重複做賬、不入賬等方式虛假製作財務報表以達到賬目的平衡。被害單位報案代表唐小姐表示,2016年10月8日,其所在公司通過銀行對賬,發現銀行從2007年到2009年支付給公司的金額未入賬,通過銀行提供的憑證發現收款人所在單位與其公司並無生意往來,這讓他們感到十分奇怪。公司領導詢問陳某是怎麼回事,陳某才交代從2008年開始通過提現、轉賬等方式侵佔公司資金1000多萬元用於美容、購買水晶、借款給他人。另查明,陳某還在2014年11月用贓款購買了位於佛山禪城區的一座房產,並將該房產登記在其母親名下;於2015年7月用贓款購買了位於佛山市禪城區某地下停車位。2016年10月8 日,佛山市某貿易有限公司工作人員陪同陳某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經司法會計鑑定,陳某侵佔公司的款項合計人民幣29192526元。

下面來看看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法院判決:禪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身為公司的財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共計人民幣29192526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陳某自動歸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十二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的量刑意見成立,法院予以採納。最終,禪城法院判處陳某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00萬元。同時,對被告人陳某用贓款購買的位於佛山市禪城區的一座房屋、佛山市禪城區的地下停車位予以追繳,依法處理後將款項退賠給被害單位佛山市某貿易有限公司及其關聯的兩家有限公司;對扣押的16件石頭擺件予以變賣、拍賣,並將相應款項退賠給上述被害單位。

禪法君寄語:為了預防如本案事件的發生,企業應健全管理監督制度,完善公司的章程,明確員工崗位責任。另外,企業需要不斷提高員工的法律意識,通過開展專業的法律培訓,使員工瞭解工作中易發的犯罪行為,達到警示教育作用。作為員工,應正確認識自己的崗位職責,自覺增強法治觀念,遵紀守法,切勿心存僥倖,為一時貪念自毀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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