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 被同事打進醫院,單位送來1萬元,事後竟成“借款”?


單位送來了1萬元

事後單位竟說這是“借款”

讓李先生償還

怎麼回事?

被同事打進醫院,單位送來1萬元,事後竟成“借款”?

早在2011年3月份,李某被單位同事毆打入院治療。對此,李某所在單位拿出1萬元錢給到李某。事後,單位稱這1萬元是借款應該歸還,但李某辯稱這筆錢是慰問金。雙方為此還鬧到了法院。

2011年3月份,李某在單位海南省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交管局”)被同事毆打入院,交管局派時任辦公室副主任周某東將從單位賬戶中取得的1萬元現金交予李某,李某承認收到周某東代表單位送來的1萬元,但認為是慰問金。

被同事打進醫院,單位送來1萬元,事後竟成“借款”?

交管局認為該1萬元是單位出借給李某的借款,交管局以借款單、記賬憑證、報賬支出憑單為證,但該證據上均無李某本人的簽字及事後的追認。

2019年1月2日,交管局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償還借款1萬元,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以交管局無證據證實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係為由,駁回交管局的訴訟請求。2019年4月8日,交管局又以不當得利糾紛為由向海口市瓊山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返還不當得利1萬元。

海口市瓊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不當得利糾紛,不當得利有嚴格的構成要件,即一方收益,他方受損,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據交管局陳述,交管局是基於借款將1萬元現金交予李某,這說明該給付並非欠缺法律上的原因,給付行為是有原因的,不屬於不當得利構成要件中“無合法根據”的情形。交管局作為不當得利請求權人,應當對欠缺給付原因的具體情形負舉證責任,因為交管局系主動給付該款,是使財產發生變動的主體,應當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風險。不當得利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制度,具有嚴格的構成要件及使用範圍,不能作為當事人在其他具體民事法律關係中缺少證據時的請求權基礎。故交管局在借貸關係糾紛中訴訟請求被駁回後,又以不當得利為由提起本案訴訟主張權利,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法院駁回交管局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交管局不服判決,向海口中院提起訴訟。海口中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海口中院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陳述的給付時間、地點、方式,即在李某受傷後住院的病房由單位辦公室副主任給付現金1萬元,李某作為交管局的職工,受傷住院後單位派人看望並給付其慰問金符合常理。所以,海口中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王天宇

值班主任:陳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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