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樂清一起蹊蹺的「借款」糾紛案

一起離奇的“借款糾紛”,將浙江溫州樂清人朱某和蔡某捲入其中。真實存在的50萬元“借據”,被指借款事實不存在。該案歷經兩級法院審理,均判決朱、蔡還款。敗訴後,二人申請再審時發現庭審筆錄疑似有誤。

被遺忘的“借據”

2013年8月,甲方梅某、王某、葉某(合同上無該人名字)與乙方朱某、蔡某簽訂《股份合作協議書》。雙方約定按照各持50%股權的合作方式,代辦旭陽路一棟樓房加層的審批手續,並加蓋至十層。約定甲方負責準備審批資料,乙方6個月內辦完加層審批手續;建設費用和各種規費由雙方按照股份比例共同出資。前期辦理加層審批手續及其他相關費用由雙方各自承擔。

2013年10月,雙方委託一家建築設計公司進行加層設計,設計費用22.5萬元,定金6.75萬元由梅某支付。

10月26日,梅某、王某、朱某、蔡某會面,商議代理審批項目資金籌備事宜。梅某稱其妹妹梅某蘭可出借資金,便由王某執筆寫了一份50萬元的“借據”,利率2%。借款人處由梅某、王某、朱某、蔡某4人簽名。

朱某稱當時梅某打電話叫來了葉某,葉不同意借款,未簽字,便沒借成錢,大家也並未在意欠條的事。”

因前期總評圖未通過規劃局審批,雙方合作項目擱淺。2016年年初梅某病逝。

王某表示梅某去世後,梅某蘭向其討款時,自己就曾告知梅並無借款一事。

2017年7月,梅某蘭持“借據”向樂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狀顯示王某已還款12.5萬元,其自願為梅某承擔12.5萬元,要求剩餘25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由被告朱某和妻子邱某、蔡某和妻子徐某共同承擔。

“借款”從何而來?

“借據”真實存在,是否成功借款雙方卻各執一詞。那麼,梅某蘭的50萬元往來情況究竟如何?

梅某蘭表示錢是從親戚朋友那裡借來的,並在起訴狀中稱:“以現金的方式交付了這筆借款。”

這一說法遭到幾位“借款人”否認,紛紛表示並未收到這筆款項。

然而,一審的庭審筆錄顯示,梅某蘭當庭表示,借款是自己放入梅某浦發銀行賬戶中理財的錢,當時梅某從浦發銀行取出50萬元借給被告,後將“借據”交給她。

此後,梅某蘭在二審期間向法庭提交的卻是農業銀行的流水賬單,且並無相應款項。銀行流水顯示,在借款前10個月,梅某蘭在2012年12月和次年1月,分別向梅某農業銀行帳戶轉款轉支136萬元、借款80萬元。

雙方各執一詞,而這一切也隨著關鍵人物梅某的去世變得真假難辨。

庭審筆錄被篡改?

2017年8月3日,該案在樂清市法院虹橋法庭開庭審理。

樂清市法院於2017年10月11日作出判決,認定朱某、蔡某應連帶償還原告25萬元本金及利息,從2013年10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計息。同時判定朱某妻子邱某、蔡某妻子徐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被告當庭表示並不認識原告,近幾年原告也並未向其討債。認為原告應向法庭提交該筆款項的現金交付及轉賬憑證等相關證據。

法院則認為:被告的辯解“不符通常借款的交易習慣”,且案外人王某有向原告還款的行為,進一步證明本案借款已交付的事實。

在梅某蘭發起訴訟前一個月,王某確實給付了梅某蘭12.5萬元。

朱某、蔡某等不服一審判決,遂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7年12月5日,溫州市中院二審判決朱某等敗訴,維持原判。

後朱某等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在整理相關材料時發現,一審筆錄疑似被篡改。朱某與蔡某稱自己已在庭審筆錄上簽字並按了手印,但法院入卷的庭審筆錄末頁被告簽名處,卻寫有“被告拒籤”字樣。

比照樂清法院紀檢組提供的庭審錄音文字整理記錄,發現隨卷移交的庭審筆錄存在“問話順序被移位”“法官發問被修改”“重大事項違背當事人敘述”等問題。

2017年12月25日,朱某等人向樂清市法院提出查看庭審筆錄原件和提供庭審監控錄像的申請。

直至今年4月,法院向其提供了一張庭審錄音光盤和一份庭審錄音整理文字。錄音光盤不能播放,朱某等對照兩份審判筆錄,發現一審很多關鍵性表述並未記錄在案。

目前,浙江省高院已另行組成合議庭受理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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