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4 借款已逾20年,是否還需歸還?

借款已逾20年,是否還需歸還?

20餘年前,王先生借給丁先生1萬元,借條上沒有寫歸還日期。近日,王先生翻出這張發黃的借條,將對方告上法庭。時隔這麼久,這張借條還有效嗎?近日,吳江法院調結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借款人終於拿回了本金及相應利息。

借款已逾20年,是否还需归还?

王先生訴稱,1996年12月11日,丁先生以做羊毛衫缺少資金為由向他借款1萬元,約定月息2分,並出具借條一份。事後幾經催討,丁先生一直以資金緊張為由拖欠不還,並於2002年7月23日在借條上重新簽字確認。

這麼多年過去了

丁先生一直沒有還錢

借款已逾20年,是否还需归还?

於是

王先生拿著借條到法院起訴

要求丁先生歸還上述借款及相應利息

借款已逾20年,是否还需归还?

庭審中,丁先生辯稱,自己確實向王先生借過1萬元錢,但是自1996年至2018年已經過了20年,超過普通民事權利20年的最長保護期,應駁回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借款發生在1996年,但是根據借條書寫的最後落款日期2002年7月23日,也就是丁先生重新簽字確認的借款日期,並未超過普通民事權利20年的最長保護期。為更好化解糾紛,承辦法官組織雙方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丁先生分期歸還王先生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6000元,合計46000元。

【法官提醒】

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抗辯事由成立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當事人要把握好時效問題,以免喪失勝訴權。(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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