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委會成立之後開發商再簽訂物業合同有效嗎?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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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小區依法合規召開業主大會選出小區業委員會委員,並且在當地住建局物業管理科備案,開發商和物業是沒權利取消業委會的!除非重新召開業主大會進行投票表決才可以改選或解散業委員會。



在小區成立業委會以後,開發商無權替業主選聘物業公司,同時也無權利代表業主簽訂物業合同。至於物業費問題,在小區沒成立業委會以前應該算前期物業合同,一般在業主入戶時都會提前交付物業費,因為你不繳費,物業公司也不配合你辦理入住手續,基本100%收費率!


如果業主因為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委會以後,如果業主有拒交物業費的情況,物業公司走法律程序,那麼業主要有證據證明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這樣法院才會以事實為依據,審理糾紛!如果業主沒有準確,直接的證據證明物業公司服務不到,那業主在法院判決上很被動!所以建議儘量別用拒繳物業費來進行維權,特別是業委會成員更不可以拖欠物業費!



像你這種情況,在成立業委會以後,開發商替業主簽訂的合同肯定無效,可以找律師諮詢。如果對物業失去信心,可以把欠繳物業費的業主聯合起來,把欠費統一交到業委會,用這筆錢從新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投票表決是否繼續聘用該物業公司服務,如果業主投票決定不在繼續聘用該物業公司,可以重新招標新的物業公司為大家服務。但是一定要收集好,以前物業公司不做為的證據。

法律法規是:第七十五條 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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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業委會是否解散,開發商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都是無效的。但是,物業起訴你欠交物業費,你勝訴的可能幾乎為零。原因如下:

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公司,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並授權業委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開發商在沒有出售房屋之前,是唯一的大業主,可以代行業主大會職責,即可以選聘前期物業,法規也是這麼規定的。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在業主買房時,會讓業主再與物業公司簽訂一次,形成了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民事合同關係。

開發商賣房後,其身份只是業主之一,並且專有部分面積逐漸減少。物業服務合同轉籤之後,開發商已經不再是適格的小區的物業服務合同的主體,沒有業主大會的授權,任何時候再籤的合同都是無效的。

但是,你依然會敗訴。

首先,你拒交物業費的理由不能成立,除非合同約定,未成立業委會的,業主可以拒交物業費,但這個條款顯然不會出現。

其次,物業手頭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這個合同的解除,一般是物業自願撤出管理,或者是被業主大會依法解聘。

即便被依法解聘,物業合同的期限,仍會延長至業委會通知其交接的時間,此時間點之後,業主才可以不再繳納物業費。

未接到撤出通知之前,即便設定期限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已經到期,司法實踐中,仍然根據公平原則,對物業提供服務的行為,認定為事實服務,最高法關於處理物業糾紛的司法解釋中有提及。

制度這麼設計,是為了保障小區物業服務的平穩,也是為了迫使被解聘的物業公司,及時進行交接。

雖然你們業委會自動請辭,你的敗訴不會是開發商簽訂的這份合同,應該是法院認定了物業提供的事實服務。


姜姜聊物業


業委會都是虛假成立的,暗箱操作的。都是在物業曹總下成立的。物業匆匆到腳都流著骯髒的血。業委會代表我們,出賣我們的利益。各地方政府都出臺了收費標準和辦法。有哪個業委會,按照收費辦法和標準,執行了。與物業合夥。同流合汙。詐騙百姓錢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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