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無產權的地下車位如何申報、繳稅?

銷售無產權的地下車位如何申報、繳稅?

銷售無產權的地下車位如何申報、繳稅?

目前,隨著我國房地產行業的不斷改革和發展,在銷售無產權車位的環節中是否申報繳納流轉環節稅費,一直讓房企財會人員的業務處理存在困擾。

房地產企業銷售無產權的地下車位,基本上都是與業主簽訂《地下車位銷售買賣合同》,合同當中有明確的期限;或者是與業主簽訂地下車位的租賃合同,合同中約定使用期限終止時,房地產企業同意將該車位繼續無償提供給業主使用,直到合同規定的期限前。而該合同實質是將無產權的地下車位進行永久性轉讓,不存在使用期限的問題。在車位銷售買賣合同中約定;車位價款是一次性支付,車位價格不等,與有產權的地下車位銷售價格相當。購買方則擁有車位的使用權等其他權益,可以出租、轉讓等處置,不受房地產企業的管理、控制。

那銷售無產權的地下車位如何申報、繳稅?目前有兩種觀點:

一是按銷售開發產品(或不動產)計算稅金

二是按租賃不動產計算稅金。

銷售無產權的地下車位如何申報、繳稅?

縱觀全國各省市的稅務徵收辦法來看,各地稅務機關大多數會採用第一種方式徵稅,也就是銷售地下無產權的車位和銷售地上的商品上一樣對待,按照銷售商品房處理方式繳納銷售環節的流轉稅(增值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

1、 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財稅[2016]36號《附件1——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第三條)的規定,納稅人將地下人防工程建成車位、車庫的,對外一次性出售或者出租若干年經營權的,屬於提供不動產的租賃服務,應當繳納增值稅;如果房地產企業一次性收取乙方地下車位的價款,視同轉讓開發產品的所有權,按照銷售不動產方式處理,同樣申報、繳納增值稅。

2、 土地增值稅

轉讓無產權的地下車位取得的收入,應該與銷售商品房一起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其收入、成本併入對應的項目類型,計算土地增值稅。具體政策依據可以參考: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地上的建築物,是指建於土地上的一切建築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

"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這裡的其他方式是指出售所有權以外的方式,包括轉讓永久使用權。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

第四條 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與清算項目配套的居委會和派出所用房、會所、停車場(庫)、物業管理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學校、幼兒園、託兒所、醫院、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按以下原則處理:

(1)建成後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2)建成後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用於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3)建成後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並准予扣除成本、費用。

因此,停車場(庫)建成後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並准予扣除成本、費用,與有無產權沒有關聯。

3、《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公告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公告》(蘇地稅規[2015]8號)

(二)不能辦理權屬登記手續的車庫(車位、儲藏室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執行。

江蘇省的規定進一步明示不能辦理產權的車庫(車位、儲藏室)按照187號文執行。

全國各地標準不同,因此如果當地有相關政策規定,按照當地政策規定執行,如沒有,可以依此向稅務部門爭取。

所以,不論是單獨建造的地下車位還是與地上商品房為一體的地下車位(含地下人防工程),在銷售環節中,不管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是一次性收取車位價款還是和商品房使用期限一致的方式收取租金的租賃合同,都體現了房地產企業具有實質處置車位(庫)的權利,所以應區分產品的類別、功能。按照會計上的配比原則,分別確認地下車位收入、合理分攤其成本和費用及稅費,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予以扣除,進而計算土地增值稅增值額。

銷售無產權的地下車位如何申報、繳稅?

3、 企業所得稅

1.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財會(2006)3號)第二條和《所得稅暫行條例》相關規定,銷售無產權的地下車位使用費,取得的收入應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進而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本準則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房地產企業銷售地下車位,一般是不再提供後續服務,而由業主自由處置。不管房地產企業是捆綁銷售模式還是無償贈送的銷售模式,還是會計核算計入主營業務收入或者是其他業務收入,都應當視同銷售該車位確認收入,並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費用和稅費。

2.根據(國稅發[2009]31號)的規定:房地產企業單獨建造的停車位(庫),應當單獨核算;或者是在小區內建造地下車位或者車庫等公共配套設施的,公共配套設施屬於營利性的,或產權歸企業所有的,按照銷售地上商品房一樣處理,不管是單獨建造還是和商品房為一體的附著物,都應當單獨核算、彙總其相應成本、費用和稅費,並確認相應的收入,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稅。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房地產專業稅收答疑》的解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都按照轉讓國有土地所有權計算土地增值稅,既滿足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收入條件,也就同樣滿足企業所得稅的確認收入,因此需要計入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附:房地產公司轉讓人防設施如何進行稅務處理?公司整體轉讓一處商業房產(商業房產上面還有住宅,不在轉讓資產之內),包括地下停車位(地下停車位屬於人防設施,無房產證),請問,其中地下停車位轉讓收入需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受讓方是否要繳納契稅?如不需要繳納,如何確定停車位部分的轉讓收入才符合稅收政策,還會涉及哪些稅種?(《2011年度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房地產專業稅收答疑》)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根據《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規定:"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是指有償轉讓建築物或構築物的所有權的行為。以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方式銷售建築物,視同銷售建築物。"

據此,房地產企業出售的地下停車位,以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方式銷售建築物,視同銷售建築物。對取得銷售收入應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受讓方不能辦理車位產權手續,不需要繳納車位契稅。

因此,房地產企業銷售無產權的地下車位(庫)(包括人防地車位),應當作為銷售開發產品,結轉相應的收入、成本費用;對在銷售環節中應當繳納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不需要繳納車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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