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經理試用期內生孩子被辭退?維個權告訴你不行!


在2016年的7月,趙某收到了瀋陽美嘉帕拉斯特汽車零部件公司發出的入職通知,該通知載明趙某的入職時間為2016年8月,職務為財務經理。趙某入職後,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書面勞動合同,並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當日,美嘉公司對趙某進行了入職培訓,內容為員工手冊講解和公司規章制度。

員工手冊中規定,員工應如實認真填寫實際加班時間,每月5日將上月的經部門經理批准確認的加班詳細清單,由部門負責人彙總到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給予換休單或支付加班工資。

2017年2月,趙某住院,並於次日生產一男嬰。趙某生產當日,美嘉公司通過短信的方式與趙某解除勞動關係,該通知主要內容為“你告訴公司你的產假是2017年5月,為此公司也做了你產假期間的工作安排,但是昨天你突然告知公司你今天或明天就要生產了,這顯然是你對公司隱藏了真相直到最後一刻。這是違背了誠實守信的原則,公司完全不能接受。我們很抱歉的通知你,你沒有通過試用期,公司和你的合同將於今天解除。”

2017年7月,趙某提請勞動仲裁,要求美嘉公司支付其產假工資及加班工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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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維析法】

1、試用期內不得生育的約定有效嗎?

趙某所入職的工作崗位為財務經理,該崗位並沒有特殊的身體要求,不屬於不適合懷孕女職工的工作崗位。即使美嘉公司與趙某在試用期有不能生育的特殊約定,該約定亦因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應為無效約定。

因此,美嘉公司以趙某提前生育違背誠實守信原則、沒有通過試用期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

2、違法辭退生育員工,單位要賠償產假工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美嘉公司在趙某生產前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停繳社會保險,造成趙某社會保險中斷、無法申領生育津貼,應當賠償趙某產假期間理應享受的產假工資待遇損失。

3、對財務人員加班費舉證的特殊要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美嘉公司的員工手冊,員工加班應當填寫加班清單並經部門經理批准確認。趙某作為美嘉公司的財務經理,在入職時經過員工手冊以及單位規章制度的培訓,因此對於單位加班流程應當知曉。趙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曾填寫加班清單並經相關負責人的批准確認,因此無法認定趙某存在加班的事實。

且趙某作為財務經理,對美嘉公司為其發放工資的數額以及構成應當明知。而趙某在每月領取完工資後並未提出過異議,也應當視為認可美嘉公司為其發放的工資數額。

因此,法院對趙某的加班費主張未予支持。

【(2018)遼01民終309號】

維個權提示您,《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因此,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在職期間不得結婚、懷孕或生育的特殊約定,該約定亦因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而無效。但該條款的無效並不影響勞動合同中其他條款(如合同期限、工資待遇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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