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懷孕就辭退,理由是不能勝任工作?這樣講理嗎!

因為懷孕了,就被公司趕走?

汪某於2016年5月入職重慶普羅旺斯房地產開發公司工作。雙方於2016年7月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約定汪某工作內容為會計崗位,工資為7500元/月。

2017年1月,普羅旺斯公司向汪某出示了《2016年年終人力資源績效評估會議決議執行綱要》,以汪某績效考核不合格為由,將其辭退。汪某告知普羅旺斯公司其已懷孕,但普羅旺斯公司堅持辭退汪某。汪某隻好辦理了工作移交併離開公司。

次日,汪某向區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該監察大隊立案進行調查處理。

後,普羅旺斯公司向汪某發出《崗位調動通知書》,載明將汪某財務部會計崗位調至距離公司約10分鐘車程的物業部會計崗位,月工資保持7500元變,並要求汪某於2017年3月10日到崗上班。

3月12日,汪某書面拒絕普羅旺斯公司單方面隨意調整崗位及薪酬,要求恢復原崗位及薪酬待遇。

3日後,普羅旺斯公司通知汪某,因其累計曠工多日,普羅旺斯公司根據勞動合同約定、規章制度規定,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2017年5月,汪某提起勞動仲裁,請求裁決普羅旺斯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恢復汪某原工作崗位,且支付汪某至恢復勞動關係之日的全部工資損失。

【(2018)渝01民終35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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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維析法】

1、員工孕期不勝任工作,可以辭退嗎?

普羅旺斯公司解除與汪某的勞動合同時,汪某正處於孕期。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即使其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故,在汪某已經明確告知普羅旺斯公司其已懷孕的情況下,普羅旺斯公司仍然解除與汪某的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

2、本案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的現實可能性。

《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普羅旺斯公司在發出解除通知前對汪某工作崗位進行調整,由財務部會計崗位調至物業部會計崗位,調整前後的崗位均為會計崗,不違反勞動合同對工作崗位的約定;兩個崗位的工作地點相距車程10分鐘內,步行20分鐘內,距離較近;且崗位調整後,汪某的薪酬並未發生變化,故應認定該調崗符合合同約定且具有合理性。

法院經審理認為,汪某不同意在物業部會計崗位上班,普羅旺斯公司亦不同意汪某回到原崗位工作,雙方未能就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崗位達成一致,勞動合同不具備繼續履行的現實可能性,也無法通過強制執行來履行。故,對汪某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訴請未予支持。

汪某可依法向普羅旺斯公司另行主張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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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汪某工資損失誰來承擔?

由於汪某停工的主要原因系其不服從崗位調整,而該調崗符合合同約定且具有合理性。因此,汪某停工不能歸責於普羅旺斯公司,普羅旺斯公司無須向汪某承擔該項工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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