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開除、勸退聽起來一個意思,其實區別很大!

辭退、開除、勸退聽起來一個意思,其實區別很大!

職友:田喆

區別不小,主要在於錢。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分手”有兩種情況,我想走和被開走。辭退、開除和勸退都是解除勞動合同讓人走的意思,操作不同,是否可以拿到賠償就不一樣了。

自己找到好地方想走很容易,試用期提前三天、正式員工提前三十天正式告知就可以了。(如果公司做了傷天害理的事,比如沒有足額繳納社保,是可以拿到補償的,參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如果被動離開,作為勞動者還是應該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畢竟,都是要養家餬口的。

辭退、開除、勸退聽起來一個意思,其實區別很大!

在這裡,大家就要分清勸退這個詞的意思。如果是公司想開人,經勸說,勞動者也覺得打算走,就提了離職,走人。這種情況沒有經濟補償金,因為勞動者有了“提離職”這個動作。勞動合同法就認定這屬於個人主動,沒錢拿。

其實,只要是用人單位主張解除,就算是勸通了,勞動者同意走,也是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而開除和辭退就屬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範疇了,除非勞動者幹了壞事,比如被判刑、嚴重失職啥的,(具體參加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是需要給予經濟補償金的。如果用人單位很不道德的把三期女員工或者在公司得了職業病的可憐員工開掉,那是要付經濟賠償金的(錢更多)具體核算方式大家可以看看勞動合同法的第四十七條和第八十七條。

辭退、開除、勸退聽起來一個意思,其實區別很大!

職友:曹先生

這個問題,其實有很多人存在疑問的,可能其中還包含一部分從事HR工作的職場人員,這三者是由一定區別的。

在勞動法中,辭退和開除其實是一個意思,是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的通俗說法,具有單方向和強制性。

辭退往往是一個人可能符合不了公司的用人要求,或者說沒有通過試用期,公司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有關的內部規章制度以及雙方事先約定好的考核標準來做出決定,對不符合要求的員工就進行辭退。雖然說是辭退,但往往後期雙方可能也是經過協商達成一致的,只是用人單位會給予一些經濟補償。

辭退、開除、勸退聽起來一個意思,其實區別很大!

開除,往往比辭退的情況更嚴重,可能是員工因犯某種錯誤屢教不改、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承擔刑事責任等情況下,公司可以直接開出員工,且不用承擔任何經濟補償。

勸退,一般是指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往往需要雙方協商,協商的目的是希望勞動者能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從而可以規避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強制性偏弱一些。 當然,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勸退談判的開展情況酌情考慮是否可以給予經濟補償。所以這個程度上看,辭退與勸退其實是有一些交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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