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或“辭退”,單位可能都需要給你經濟補償金!收藏備用

一、關於什麼是“經濟補償金”


員工在“辭職”或被用人單位“辭退”時,首先可能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關於經濟補償金的問題,而這一點往往因員工法律意識不足而被忽視。

經濟補償金是指勞動合同被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據相關法定情形需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償,又稱“經濟補償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進行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員工自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主動辭職),仍可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因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包括加班工資)被迫離職。

2.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5.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6.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三、員工被辭退或勞動合同終止,單位應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主動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員的。

5.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被宣告破產或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賠償金(雙倍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提示:本文中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僅繫結合《勞動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三)(四)》的相關規定及日常案例彙總概括的主要情形,並非全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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