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還是「辭退」?一字之差,區別就在這幾點經濟補償金上!

繼小編推出了關於“逼員工主動離職的六大陰招”之後,很多熱心朋友都問為什麼非要“逼”員工主動辭職呢?是啊,一字之差,這可是不是差的一點兒,差出好多錢錢呢!這區別到底在哪裡,今天小編一一道來... ...

一、員工主動辭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不管你的離職理由有幾籮筐,不管是身體欠假,家裡有事,出去創業,還是出國旅遊等等,只要表明一點是你“個人方面原因”提前書面通知公司,你就“無權”要求經濟補償金。

當然也有個別情況例外的,比如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詳細可以參照本文第三點,就看你自己是否主張要求經濟補償金了,如果不要還真就白不要了。

這就是前面小編羅列出來各種“陰招”逼你主動離職的目的了。

“辭職”還是“辭退”?一字之差,區別就在這幾點經濟補償金上!

二、員工合法辭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僅此六條,這樣的情形,你被辭退是合理合法的,你仍然“無權”要求經濟補償金。

“辭職”還是“辭退”?一字之差,區別就在這幾點經濟補償金上!

三、哪些情況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7、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第五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補償金補多少呢?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辭職”還是“辭退”?一字之差,區別就在這幾點經濟補償金上!

換工作是常有的事情,如何合理合法的保證自己利益,希望勞資雙方都能換位思考,創造出一片相對公平的職場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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