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2日,小丞到北京玩藝社,可以不坐班,由於經營管理的原因,玩藝社支付不了工資。小丞要求補發工資,玩藝社說雙方沒有勞動合同關係,雙方是勞務關係,那裡來的工資,小丞心裡過不去,於是提起了仲裁,最終法院認定小丞2018年3月12日入職北京玩藝社,2018年6月30日離職,月工資20000元。雙方構成勞動關係,由於玩藝社未與小丞簽訂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為此,玩藝社不僅補發了小丞的工資,還支出了雙倍的工資,還需要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原本只需支付60000元的工資,最後以支付12萬多。
本案中,小丞與玩藝社的關係是勞務關係還是勞動關係至關重要。勞務關係是指提供勞務一方為接受勞務一方提供勞務服務,由接受勞務一方按照約定支付報酬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勞動關係是指在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使用者)之間的社會勞動關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既可以建立勞動關係,又可以建立勞務關係。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都表現為一方提供勞動力,另一方支付勞動報酬。
在勞務關係中,接受勞務者可以不與提供勞務者訂立書面用工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報酬標準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接受勞務者可以不為提供勞務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的條件等內容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任一方解除或者終止合同均無需對另一方作出補償;等等。
另外,如果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因工負傷,除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的情形之外,不區分勞動者是否存在過錯,只要符合相應情形即可認定工傷,進而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在勞務關係(僱傭關係)中,雖然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但如若僱員對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僱主的賠償責任。同時,人身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和計付標準也存在很大的區別。
所以,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雖然只有一字之差,性質卻完全不同。勞動者在職場中,要盡力收集雙方構成勞動關係的證據,爭取得到勞動法的全面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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