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續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應該怎麼算?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可是,如果勞動者入職時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合同期滿後,勞動者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雙方卻未續簽新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呢?該雙倍工資又從哪一天起算呢?

王某於2012年7月13日入職凱旋通(北京)投資公司,擔任行政前臺,雙方簽訂了期限為2012年7月13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間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一直未再續簽書面勞動合同,但王某仍在凱旋通公司工作。2017年3月,王某以凱旋通公司至今未與其續簽勞動合同為由離職。

同日,王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凱旋通公司支付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等。

那麼,未續訂勞動合同,凱旋通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王某二倍工資呢?未簽訂勞動合同又是否屬於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的法定事由呢?

未續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應該怎麼算?

維個權解析

1、關於未續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應對原勞動合同期滿和繼續用工的法律後果均有預期。故,原勞動合同期滿次日,即是用人單位應當續訂勞動合同和承擔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之日。

據此,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但未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自原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最多給付12個月。

即凱旋通公司無法定理由,未與王某續訂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王某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未續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應該怎麼算?

2、關於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

首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事由。

其次,《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據此,王某離職前已經法律擬製視為已與凱旋通公司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此情況下,王某作為勞動者的權益已經通過法律規定得到了保護,其再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經濟補償金,缺乏法律依據。

最終,法院駁回了王某的經濟補償金請求。

【(2017)京0101民初15559號】

維個權提示您,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但未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其原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至勞動者離職前一日的雙倍工資,最多支付12個月。超過12個月,即視為用人單位已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未訂立(續訂)書面勞動合同,不構成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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