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被辭退?原來是任性違規,辭退沒毛病!

#銀行女職員未經批准懷孕,不流產就處分#的新聞火了,一石激起千層浪,眾多女性朋友紛紛在微博吐槽自己遭遇的各種職場歧視。也有人酸,“懷孕女職員就是大熊貓,惹不起惹不起”。懷孕真的就是職場“免罪金牌”,可以各種為所欲為嗎?且看維個權說法。

【案情簡介】

2017年7月,劉某入職澳通(大連)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從事文案、策劃等相關工作。雙方約定將全體職工大會決議通過的《員工手冊》等文件作為勞動合同附件。劉某簽字確認其已收到並閱讀了《員工手冊》,理解並遵守全部內容。同年8月,劉某懷孕。

11月7日,劉某因工作安排及對部門負責人趙某的工作能力存在質疑,向澳通公司進行了申訴。公司啟動了申訴流程並與劉某進行了兩次協調,結果均為劉某所訴事項不實,可選擇調崗或向部門同事書面道歉。劉某均予拒絕。

11月9日,澳通公司在QQ工作群中安排調換辦公座位及辦公電腦,劉某拒絕調換,併發布不滿言論。後又在工作群中發表要求趙某返還其婚禮禮金及中秋禮物等與工作無關的私人事務,並將本人上月工資明細表上傳。

11月30日,澳通公司製作《違紀處分通知函》,以劉某多次違反《員工手冊》相應規定為由,給予劉某開除並處罰款的處分,並於12月4日書面通知劉某解除勞動合同。

劉某不服,先後提請勞動仲裁及訴訟維權,要求澳通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期間工資。

【法院判決】

澳通公司《員工手冊》經徵求全體員工意見而制定,並向劉某履行了告知義務,可以作為審判依據。劉某不服從工作安排、在工作群中發表私人事務影響工作氛圍、發洩個人情緒擾亂公司秩序、洩露工資單,均屬違反《員工手冊》規章制度的行為,澳通公司據此與劉某解除勞動關係不屬於違法解除,遂判決駁回劉某訴訟請求。

(2018)遼02民終5749號

孕婦被辭退?原來是任性違規,辭退沒毛病!

【維個權析法】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同時滿足了“通過民主程序產生”、“內容合法”和“已向勞動者公示”三個條件,即具有法律拘束力,勞動者的行為應受此約束。

而《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的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僅限於無過失性辭退和經濟性裁員,並不包括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No zuo no die,即使是三期女職工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依照制度規定對其進行相應的處分,仍屬企業自主經營管理權範圍,也是沒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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