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工作失誤,被單位扣了一年工資?


依據勞動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無故剋扣勞動者工資是違法行為。那麼,除了用人單位代勞動者繳納的個人部分社保、個人所得稅等,用人單位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合法的扣減員工工資呢?扣減工資又有無額度限制呢?

【案情簡介】

劉某於2011年11月入職北京紅螺食品公司任業務員,負責銷售業務,雙方簽有至2014年9月30日終止的勞動合同。

2014年6月,紅螺公司對其與海航系統之間的銷售數據、回款數額進行梳理,發現差額約2.5萬元。劉某自認該差額系由於其工作疏忽所致,自願承擔該損失,每月工資內扣除約2千元計入海航匯款,12個月扣完,並簽字確認。自7月起,紅螺公司再未向劉某支付過工資。

2014年9月28日,紅螺公司向劉某發送了《勞動合同屆滿不再續簽通知書》,載明因劉某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公司決定不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

劉某不服,並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紅螺食品公司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及欠付工資等。紅螺公司提出反申請,要求劉某賠償各項經濟損失約2.5萬元。

【(2015)三中民終字第06503號】

因為工作失誤,被單位扣了一年工資?


【小維析法】

1、因勞動者失職不續簽,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據此,適用本條法律,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是造成損失的行為確屬勞動者工作職責範圍內,且損失系因勞動者的翫忽職守或故意舞弊所導致;而二是損失數額達到了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所規定的“重大損害”的程度。

而本案中,根據紅螺公司向劉某發出的《勞動合同屆滿不再續簽通知書》的內容及雙方勞動合同關於終止期限的約定來看,雙方勞動關係是期滿終止,紅螺公司未與劉某續簽勞動合同,應支付其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2、紅螺公司是否有權剋扣劉某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本案中,紅螺公司將劉某工資全額扣除,明顯超過了該20%的限額規定。雖然劉某之前同意以連續12個月扣除其部分工資的方式承擔紅螺公司損失,但紅螺公司於9月底即與其終止了勞動關係,故劉某的損失承擔應至勞動關係終止之日結束。

最終,法院判決劉某自2014年7月起至9月,每月按其工資的20%向紅螺公司賠償損失,紅螺公司支付其剋扣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維個權提示您,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賠償因其個人原因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如按月從勞動者工資扣除,則該扣除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且剩餘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