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個權解釋——員工任性離職,需支付違約金的約定有效嗎?


網上流傳一個職場段子,說要打要罵一定要挑上有老下有小的70後80後,千萬別挑90後00後,否則分分鐘辭職給你看。雖然是個段子,也說明了目前職場任意離職情況的普遍性。而有些企業為了限制勞動者的“閃離”,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離職違約金。那麼,這些約定有效嗎?

【案情簡介】

張某於2012年10月入職摩瑞爾環境電器(北京)公司擔任運營專員,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書面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張某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公司,未提前通知的滯後一日按張某一日工資累計補償公司。

2013年4月張某等4人突然發送郵件宣佈離職,之後再未上班。摩瑞爾公司認為張某夥同本部門另3名員工集體跳槽到與摩瑞爾公司有競爭關係的公司,其離職屬於惡意行為,應向公司道歉,並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公司未提前30日申請離職的賠償金。張某拒絕後,摩瑞爾公司提起勞動仲裁維權。

維個權解釋——員工任性離職,需支付違約金的約定有效嗎?

【小維析法】

1、離職違約金約定的法律效力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5條之規定,除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商業秘密及競業限制約定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本案中,雖然摩瑞爾公司與張某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如果張某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相應的違約金,但是該約定違反上述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約定。摩瑞爾公司依據該無效約定要求張某支付相應的離職罰款缺乏依據。

2、勞動者突襲式離職,用人單位如何維權?

《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勞動者“閃離”,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該勞動者賠償。但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必須有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勞動者存在違約行為,用人單位存在經濟損失,且該筆損失與勞動者的違約行為之間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維個權提示您,面對勞動者任性離職要理性,扣發工資、拒絕出具離職證明、扣押勞動手冊等行為,用人單位還是要慎重考慮。為勞動者發放工資、辦理退工手續等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義務並不因雙方存在其他爭議而免除。

【(2013)一中民終字第144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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