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重金聘廚師,幹了沒幾天走人,這錢咋辦?


有些公司為了招聘合適的人才,不惜承擔路費、提供住宿,甚至為勞動者專門配置相應的基礎辦公設施,一心將心向明月。無奈落花有意流水無情,勞動者因種種原因未能入職或短期內離職。公司可謂賠了夫人又折兵。為此而訴訟的也不在少數。那麼,公司付出的這些就職成本究竟應由誰承擔呢?

【案情簡介】

2017年7月,長春月亮神公司調整經營方向,開啟廣式菜系製作,並專程從廣州聘請了徐師傅等人做廚師。為此,月亮神公司承擔了徐師傅從廣州至長春的機票費用,特意為徐師傅租房供其住宿,併購買了製作粵菜所需的各種廚具。哪知徐師傅才幹了一個月,就因與月亮神公司針對待遇問題未能全部達成一致而離職,並跳槽到同業酒店。

月亮神公司一怒之下扣下了徐師傅的工資。徐師傅索要未果,訴至法院。後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月亮神公司一次性給付徐師傅工資款5千餘元;雙方就勞動關係再無其他爭議。

月亮神公司認為,自己為徐師傅買機票、租房子、買廚具,付出了相當大的成本,甚至在徐師傅就職期間出現顧客退菜的情況也未予追究,現在徐師傅就這樣離職實在不公。於是,月亮神公司又將徐師傅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機票、房租等就職成本費用,並賠償公司購買廚具及徐師傅就職期間產生的退菜損失等。

公司出重金聘廚師,幹了沒幾天走人,這錢咋辦?

【小維析法】

1、就職成本由誰承擔?

法律並未對勞動者的就職成本承擔主體作出規定,因此,由誰承擔還是要看雙方有無約定。有約定的,按約定內容處理;沒有約定的,視為支出人自行承擔。

本案中,月亮神公司為徐師傅等人購買了從外地來其公司工作的機票,並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簽訂租房協議並支付房屋租金,且徐師傅離職後房屋仍由其繼續承租,應認定上述行為系月亮神公司基於自身真實意思而作出的財產變動。

現月亮神公司主張徐師傅返還上述款項,應舉證證明雙方曾約定上述款項由徐師傅自行承擔,否則即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最終,法院在月亮神公司未能提交相應證據的情況下,未支持其該項訴訟請求。

2、商業風險由誰承擔?

作為餐飲公司,購買廚具是公司的正常運營成本,屬於具有營利性質、風險與收益共存的商業行為。在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應遵從風險自負的原則,由公司自行承擔經營過程中的投資經營風險,而不能因為勞動者離職,就將其認定為是勞動者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同樣,月亮神公司向徐師傅主張的因顧客退菜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亦為餐飲公司的正常運營風險。在雙方沒有約定、月亮神公司亦無證據證明徐師傅存在失誤等過錯的情況下,其主張由徐師傅承擔風險沒有法律依據。

最終,法院認定月亮神公司主張的其他損失均屬於餐飲企業經營風險範圍,應由其自行承擔。

【(2018)吉01民終3491號】

維個權提示您,就職成本沒有約定的,應由支出者自負。勞動者因過錯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但公司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運營風險不能轉嫁給勞動者,而應由企業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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