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陷員工曠工辭退,只是為了不交經濟補償金,公司套路太多

經濟補償金沒談妥,公司不承認員工是本公司的?

韓某2011年2月入職思卓實效營銷諮詢(北京)公司,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後又續簽至2017年2月。合同同時約定將“公司管理制度”作為合同附件。

思卓實效公司管理制度規定,月內連續曠工3天或年內累計曠工達5天者,屬於嚴重違紀,公司有權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2014年8月下旬,思卓實效公司相關領導多次找韓某談話,表示其崗位將被撤銷,思卓實效公司有意辭退韓某,並詢問韓某是否有補償要求,但雙方最終未能就補償方案達成一致。

2014年9月1日,韓某與思卓實效公司董事長祝某協商補償標準未果,直接辦理了交接手續。

9月5日,思卓實效公司向韓某寄送了情況說明通知,要求韓某到公司上班,並對其自9月2日起的曠工行為作出書面說明。

9月15日,思卓實效公司向韓某寄送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以其持續曠工,嚴重違反公司管理制度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係。

韓某遂提起勞動仲裁維權,要求思卓實效公司按1萬元/月的工資標準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

思卓實效公司認為,韓某提交的銀行交易明細中,僅有部分是以公司名義匯入的工資,對其他以何某名義匯入的款項不予認可,並稱何某並非公司員工。

訴訟中,韓某申請曾在思卓實效公司工作的證人朱某、於某出庭,證明思卓實效公司分別通過公司賬戶和何某賬戶發放工資,朱某還當庭指認庭審的旁聽人員即為何某。

法院查明,思卓實效公司填寫的當事人訴訟送達地址確認書中的收件人為何某。

誣陷員工曠工辭退,只是為了不交經濟補償金,公司套路太多

【小維析法】

1、何某的匯款是否應視為韓某工資收入?

雖然思卓實效公司否認何某為其員工,並否認以何某名義匯入的款項為工資,但思卓實效公司填寫的當事人訴訟送達地址確認書中將何某填寫為收件人,何某在旁聽開庭審理過程中,亦被證人當庭指認。

故,法院最終認定何某系思卓實效公司工作人員,並將以何某名義匯入的款項視為韓某工資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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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思卓實效公司是否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韓某向法庭提交了3份錄音證據,以證明思卓實效公司於2014年8月下旬開始,多次以韓某所在部門取消為由,要求韓某離職。

該談話錄音顯示,思卓實效公司向韓某提出瞭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後,韓某雖對此產生質問,但亦開始就經濟補償問題與思卓實效公司進行協商。雙方雖未能就經濟補償達成一致,但韓某亦主動進行了工作交接等,應認定韓某亦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已就解除勞動關係達成一致。

在此情況下,韓某未到思卓實效公司工作屬正常現象。思卓實效公司以此作出的情況說明通知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均發生在雙方勞動關係解除之後,兩份通知均因無事實依據而不發生法律效力。

最終,法院根據《勞動合同法》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判決思卓實效公司支付韓某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4萬元。

【(2015)三中民終字第09943號】

維個權微信號:提示您,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不同意,應明確予以拒絕。如果勞動者僅對經濟補償的標準有異議的,應視為雙方已就解除勞動關係達成一致。此時,用人單位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僅需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可,而無須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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