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的行為有什麼法律意義?

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的行為有什麼法律意義?

送達,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將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送交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對法院而言,送達具有向訴訟當事人告知訴訟結果,指令訴訟當事人完成訴訟行為的作用;對訴訟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而言,送達具有確定訴訟結果生效時間、訴訟期限的起算日的作用。

基於送達對訴訟進程及訴訟當事人權益的影響,法律明確規定了法院送達法律文書應當採用的方式及程序,法院在實施送達時必須嚴格遵守:

(1) 直接送達,是指人民法院直接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交給受送達人或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代收人、訴訟代理人的送達方式。

(2) 留置送達,是指在受送達人或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拒收訴訟文書時,人民法院可以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將訴訟文書留置於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

(3) 委託送達,是指受訴法院直接送達確有困難的,委託其他法院代為送達的方式。

(4) 郵寄送達,是指受訴人民法院在直接送達確有困難的情況下,通過郵局以掛號信的方式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郵寄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5) 電子送達,是指人民法院經受送達人同意,採取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可以收悉的方式實施的送達。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種電子送達不能送達判決書、裁定書與調解書。

(6)轉交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基於送達人有關情況而將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交由機關、單位、轉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7)公告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採取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時,將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予以公告,公告經過一定期限即產生送達法律效果的送達方式。

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一經送達,即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非終局判決、裁定開始起算上訴期限(如一審判決、可上訴的裁定等);

其次,終局效力的判決、裁定即刻發生法律效力(如二審判決、裁定);

再次,開始計算自動履行期限(對方在自動履行期內不履行判決確定義務的,當事人方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最後,指定訴訟行為的法律文書開始生效(傳票)或起算指定期限(執行通知書等)。

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的行為有什麼法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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