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運城:一檢察院科長僞造司法文書 幫人逃脫法律責任被判刑

原標題:公然偽造司法文書 幫人逃脫法律責任 法院判決:被告人犯徇私枉法罪

身為司法工作人員的衛某某在遺失案卷後,沒有按照規定採取補救措施,而是私自為他人偽造了《不起訴決定書》。近日,聞喜縣人民法院判決,衛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經審理查明,2007年1月5日,夏縣公安局將安某某涉嫌盜掘古文化遺址罪、倒賣文物罪一案移送夏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任公訴二科科長的被告人衛某某在辦理此案時,將案卷遺失。為隱瞞案卷丟失的事實,同時為使安某某逃避刑事處罰,在未履行相關程序的情況下,被告人衛某某私自制作了夏檢刑不訴[2007]2號《不起訴決定書》,並採取欺騙手段加蓋了夏縣人民檢察院公章,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安某某,使安某某逃避了法律處罰。2015年10月20日,安某某又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衛某某被聞喜縣公安局傳喚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衛某某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在辦理安某某涉嫌盜掘古文化遺址罪、倒賣文物罪一案中,為掩蓋其將案卷丟失的事實,偽造《不起訴決定書》,使安某某未受到追訴,且在之後又犯新罪,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鑑於被告人衛某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當庭自願認罪,可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衛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性及認罪態度,聞喜縣法院判決被告人衛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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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是一把雙刃劍,如果能正確行使就能為人民辦實事、謀利益,反之就會成為以權謀私的魔杖。司法工作者本是公平正義和法律秩序的維護者,孰料,夏縣人民檢察院的衛某某卻偽造司法文書、徇私枉法,利用職務之便幫助違法者逃脫法律追究,可謂執法犯法。

“前車之覆,後車之鑑”,這起案例雖然只是個案,但其中的教訓卻極其深刻。每一名執法者都要牢牢記住:權力是黨和人民賦予的,是為人民謀幸福的工具,是為黨的事業工作的條件,決不能用來謀取個人私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執法人員還是普通群眾,只要是犯了法,在執行法規制度時就不能有例外,要做到不留“暗門”、不開“天窗”,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真正實現“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扎牢“不能腐、不敢腐”的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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