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開發商訴購房人合同無效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近日有媒體報道,陝西西安部分消費者2016年通過簽訂內部認購合同的方式購買了一樓盤所售房屋,並支付全款。兩年過去了,開發商卻以當時該項目沒有預售許可證為由,將12名消費者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內部認購合同無效。另據瞭解,此前開發商聞天公司起訴另外兩名認購人的案件相關法院已經審理並宣判,認定合同無效,其中一名認購人已提起上訴。而涉案房屋已於今年6月8日,獲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西安開發商訴購房人合同無效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開發商起訴的理由是在簽訂合同時,原被告雙方均明知聞天公司開發建設的紫杉莊園項目沒有預售許可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及《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雙方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目前相關的案件處在一審或二審的審理中。

根據報導的信息,此開發商的訴求違背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開發商在2016年簽訂合同時明知自己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但為了儘快取得售房款與購房人簽訂了購房合同,合同是雙方意思的真實表示。但因房地產市場的價格變化,此區域的房產已漲3倍多,此時開發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及《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起訴確認合同無效。將使購房者損失巨大,開發商在急需資金時違規銷售,在市場價格上漲時又主張合同無效,而使其不當獲利,應考慮雙方的利益衡量,購房者的利益理應得到保護,而開發商因其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不能得到支持。

開發商援引的商品房買賣解釋第二條從文意解釋來看似可得出合同無效的結論,但這一結論卻使理應得到保護的購房者利益受到侵害,不符合法律的利益衡量標準。原因在於被引用的條文的立法目的是保護購房者的權益不受佔優勢地位的開發商的損害,而不能成為開發商謀取利益的工具。且2018年6月該項目已取預售許可證,所以,應援引合同法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駁回開發商的訴求,確認合同有效。

類似的直接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的司法案例也不少,比如北京曾發生的一個大廈租賃案。甲公司有一座大廈出租給乙公司,雙方簽訂租賃合同並履行,乙公司取得大廈佔有並進行轉租。因發生房地產市場變化,僅轉租了少部分房屋,於是乙公司以租賃合同違反北京市房屋租賃應取得主管機關許可的規定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最後仲裁庭以乙公司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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