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還分前期後期?只有前期物業管理時業主該享有哪些權益?

物業管理服務的好壞直接影響著業主的權益是否得到保障,而評判物業管理水平的優劣,與物業公司的硬件設施的好壞有著重要的關係。在這其中前期物業管理工作不可忽視,在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之前,小區的物業由開發建設單位聘任或委託物業公司進行小區物業管理的行為即為前期物業管理。在這階段,小區業主必須受到既定條款的規制,這就使得業主無法根據自身的意願行使成員權對物業進行管理。

物業管理還分前期後期?只有前期物業管理時業主該享有哪些權益?

物業管理

當然,前期物業管理的成立也不是隨意就能設立的,依據《物業管理條例》做如下規定:

一、第二十一條,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二、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三、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單位應當在出售住宅前制定住宅使用公約,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並報物業所在地的區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四、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單位與住宅買售人簽訂住宅轉讓合同時,應當將住宅使用公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作為住宅轉讓合同的附件。

五、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單位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不得使用物業維修基金。

六、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單位在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由住宅出售單位承擔,自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發生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由住宅出售單位和買受人按照住宅轉讓合同的約定承擔。

由此看,新建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時,除住宅轉讓合同另有約定外,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向住宅買受人收取任何費用。

住宅使用公約至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業主公約生效時終止。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至業主委員會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生效時終止。

物業管理還分前期後期?只有前期物業管理時業主該享有哪些權益?

物業管理

另外,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業主作為整個區分所有建築物區域內的成員,在前期物業管理的過程中享有以下權利及義務:

一、業主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權利,此項權利的行使要以物業服務合同為依據;

二、業主有權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並享有就物業管理事項的建議權、投票權。

三、業主享有制定、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權;

四、業主享有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的權利,同時自己也享有被選舉為業主委員會成員的權利。

五、業主享有監督權。此項監督權主要體現在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情況。此外,對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以及共用部分維修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業主亦享有監督權和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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