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農村有承包地,父母去世後,戶口不在本村的子女可以繼承承包地嗎?

北望貝加爾湖


這種情況不是簡單的回答,能與不能的問題,我也看了一下其他網友的回答,大部分回答都是紙上談兵脫離實際,特別是在農村的個別網友的回答,還帶有個人感情色彩在裡面。我就這個問題給你從農村實際和規定來簡單粗略的談談這個問題,按照國家相應規定,確實不是農村戶口的不能繼承農村承包土地,但是在承包期內是可以繼續耕種。根據農村的實際情況,父母在農村有承包土地,老人去逝後,兒女不在本村而且是非農戶口,重點是非農戶口的,父母的承包土地還是由老人的子女耕種或處理,這裡說的處理,指的是子女可以委託親戚或朋友耕種,如果土地被徵收佔用,收益仍然歸老人的子女所有,在這裡特別強調,不要說什麼土地歸村委會,收益應該歸村裡,我說的是實際情況,應該的多了,人家父母是農民承包著土地,即使去逝了,在承包期內就應該歸人家所有,有的網友可能不認同,你動動腦子想一想,每一個農村老百姓家庭都會有離開農村的子女,現在沒有的,不可能永遠沒有,人家的今天或許就是你家的未來,而且重要的是,土地被徵收或佔用的利益,本來就沒有多少,如果收歸村集體,利益分配就會讓村委會產生矛盾和糾紛,在這裡一併把土地也說說,有的網友說,應該把土地收回村集體重新分配給需要的村民,這話說的是輕鬆,現在需要土地的村民特別多,分給誰算公平?平均分配吧?一個人不到半分地,如何分?分不好的話,有的村民又該說村幹部腐敗,甚至還引起上訪的新矛盾,還有的網友可能會說,不會把土地全部重新分配。鬧著玩啊!重新分地的成本不說啦!有的農戶地裡種的藥材或果樹,你包賠人家損失啊?這些實際問題,村集體和鄉鎮政府都考慮的不再考慮,這也是非常現實的農村問題,既要保持法律的尊嚴,也要保護農民的合法利益,也要穩定基層社會的穩定,更要保護國家利益不能受損失。這才是農村村集體應該合理合法合情的做好農村工作。所以說,像題主這種情況是可以繼續耕種父母留下的土地,在承包期前也可以提前把土地轉給沒有土地的本村親戚或鄰居,讓村委會到時候變更就可以,我家的土地就是提前給了鄰居和親戚,到村裡直接變更,等重新簽訂承包合同時就直接變更到親戚或鄰居名下,前題是親戚和鄰居家必須有沒土地的人口,還需要說的是,我家沒有要親戚和鄰居一分錢利益。你這情況看你怎麼處理都是你自己的問題,你懂得。希望能夠幫到你。


夢繞丹陽湖


不可以。

承包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是集體分給本村農戶經營的,農民有使用權,沒有處分權。承包地不是私有財產,不能繼承。在土地承包期內,承包人去世的,該承包人的家庭成員(同一戶口簿)可以續包; 該承包人去世後戶口內沒有其他成員的,屬於土地承包“消亡戶”,發包方可以依法收回承包地。子女的戶口不在本村的,就不是該村村民,不能續包。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鄉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本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通過上面的法律條文可以知道,父母在農村的承包地,當父母去世後,戶口不在本村的子女無權繼承他們的承包地。


葉公來幫忙


從明年起,國家將會對農村戶口進行清查和調整,有一些不合規合法合理的戶口,要被取消。一旦戶口被取消,就不享受本人在農村的政策優惠。有兩種人戶口將被取消!

一,一種戶口已經遷出人員。

二,一種己經出世的人員。

按照國家法律、規策規定,現在的戶籍制度,在農村內的人去世,戶口取消,名下土地和宅基地沒有直系親屬(沒指定非農村戶口或非本集體人員)繼承的,將會被村集體收用。

遷出的人,戶口被取消,土地在承包期內,也不會被收走。30年內,只要有土地確權證書,土地和宅基地屬於你。

父母在農村,過世後兒女仍承包的,我單位就有好幾位。有的用父母的農村土地宅基地辦農家樂的,栽上樹領補貼的...生活滋潤,別人眼紅,嫉妒也沒法,別人合法合規,該享大福!


紅花綠葉青青草


父母在農村有承包地,父母去世後,戶口不在本村的子女可以繼承承包地嗎?

先糾正一下人們的認識誤區:承包地是不可以繼承的,因為農村土地所有權是屬於村集體的,而承包地的經營權則是可以繼承的。這裡所說的經營權的繼承並非法律意義上的私有財產永久佔有的繼承,只是土地經營權階段性的延伸繼承,至2057年承包經營權屆滿時即宣告結束。

關於題主的問題,根據現階段的相關政策法規,結合農村中的實際情況談一點個人看法。

這次農村土地確權,只是在一、二輪土地經營承包權基礎上的,從政策層面過渡到法律層面的一種延伸,以法律形式確保農民土地經營權的合法性,並未作任何實質性的變更。作為兒女,在當時以家庭為主,以人均取得的並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形式出現的土地,你們一定是這其中的共有人,這是不爭的事實。

一輪承包屆滿接著進行的二輪承包也是在一輪承包基礎上承包期限的一種延伸(個別地方有過小調整)。而現在兒女們戶口雖已遷出,但作為該塊土地的共有人這一事實卻是改變不了的,而且經過了這次土地確權。雖然父母仙逝,但作為兒女對其名下遺留的土地仍然享有佔有權,任何人都無權剝奪你們這種合法取得的權力。本屬一個村子人,誰又會撕破臉皮其中作梗?且不合法。

現在戶口性質分水嶺極其模糊,有的農戶整遷進城,父母卻不習慣,仍在老家侍弄那幾畝田地,卻也樂得其福。雖然他們之間分開生活,但父母的衣食住行,生老病葬還得兒女們承擔。這遺留的土地經營權不能歸兒女又能歸誰?說得過去嗎?除非父母屬農村中的“五保戶”,且與村裡簽署了扶養協議,如果這種情況土地經營權是會被村集體收回的。但你父母不具備吃“五保”的條件,故這種推論不可能存在。

個人觀點:父母遺留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歸兒女佔有延續合情合理合法,不因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非法給予剝奪。


abCd6666和天下


父母在農村有地產,子女戶口不在農村,父母去逝後,子女能繼承土地嗎?

這是決對不能的事。

至少子女戶口在本村,更好是在一個戶口本上,才能繼承地產。這樣才符合土地承包法的規定。




農家評述122


承邀答,父母在農村有承包地,父手去世後不在本村的子女能否繼承承包地的問題:說明不屬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是不能繼承的;其承包地是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維有本集體經組織成員即有承包權。同時該集體有權收回,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


長沙縣高橋鎮高橋綿繡


一是農村土地實行家庭承包經營,沒有這個家庭繼承另外一個家庭的說法,所以個人不能繼承農戶承包地,也不能繼承宅基地。

二是二輪承包期內,承包方部份人口遷出或自然減員,因為農戶家庭這個單位還在,所以繼續承包。



三蘇新聞網


土地承包權不能繼承,個人理解按最新政策來說,如果當年分地時子女戶口沒遷走呢,子女就屬於家庭承包土地承包權的權力共有人,父母去世子女繼續享有土地承包權,子女的子女如果戶口不曾與老人出現在一個戶口本上的話,他們就沒有土地承包權了


末等市民


可以,同企業員工合夥人股份一樣,企業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一樣有企業合夥人股份一樣可以承包可以流轉合夥人股份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戶籍戶口其中一個功能就是勞動合同,那些戶口遷出村的,實際同村解除了勞動合同。給你們說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同企業合夥人股份一樣是狗股份,你們把永輝超市員工勞動合同給他們解除了呢,他們一樣可以流轉合夥人股份,給你們說了農村戶口同國企員工一樣終身勞動合同,上市人企業激勵機制應該是隻同買上市公司股票人員籤勞動合同,還可以股份分紅,這叫村民委員會給村民打電話回村出工


至尊堂


父母雙亡,生前承包土地,只要還在承包期內,繼承人可以繼承繼續承包,直至合同期滿。下一輪再實行承包沒有本村戶口才會自然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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