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开发商诉购房人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有媒体报道,陕西西安部分消费者2016年通过签订内部认购合同的方式购买了一楼盘所售房屋,并支付全款。两年过去了,开发商却以当时该项目没有预售许可证为由,将12名消费者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内部认购合同无效。另据了解,此前开发商闻天公司起诉另外两名认购人的案件相关法院已经审理并宣判,认定合同无效,其中一名认购人已提起上诉。而涉案房屋已于今年6月8日,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西安开发商诉购房人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开发商起诉的理由是在签订合同时,原被告双方均明知闻天公司开发建设的紫杉庄园项目没有预售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目前相关的案件处在一审或二审的审理中。

根据报导的信息,此开发商的诉求违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开发商在2016年签订合同时明知自己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但为了尽快取得售房款与购房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但因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变化,此区域的房产已涨3倍多,此时开发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起诉确认合同无效。将使购房者损失巨大,开发商在急需资金时违规销售,在市场价格上涨时又主张合同无效,而使其不当获利,应考虑双方的利益衡量,购房者的利益理应得到保护,而开发商因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得到支持。

开发商援引的商品房买卖解释第二条从文意解释来看似可得出合同无效的结论,但这一结论却使理应得到保护的购房者利益受到侵害,不符合法律的利益衡量标准。原因在于被引用的条文的立法目的是保护购房者的权益不受占优势地位的开发商的损害,而不能成为开发商谋取利益的工具。且2018年6月该项目已取预售许可证,所以,应援引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驳回开发商的诉求,确认合同有效。

类似的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案例也不少,比如北京曾发生的一个大厦租赁案。甲公司有一座大厦出租给乙公司,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履行,乙公司取得大厦占有并进行转租。因发生房地产市场变化,仅转租了少部分房屋,于是乙公司以租赁合同违反北京市房屋租赁应取得主管机关许可的规定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最后仲裁庭以乙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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