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房子到底归属谁?

借名买房,房子到底归属谁?

要论什么投资赚钱的话,我想很多人第一反应可能会是买房。没错,房产的升值空间非常大,很可能今天买了房,第二天你的房价就升高一倍。这种情况在2016年底的成都非常普及。在如此大的利益下,哪怕有政策的限制,也有人想尽各种办法来绕开。有结婚转户口买房的,也有借名买房的。但是财帛动人心,在如此打的利益下,谁能保证借名买房的最终结果呢。

那么因借名买房而产生的问题该怎么解决呢?借名买房,房屋到底归谁的?出资人?还是出名人?

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下称“意见”),该意见共30条内容,俗称金融审判30条,其中该意见第18条明确规定:

“依法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防范房地产市场的金融风险传导。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波动对金融债权的影响,依法妥善审理相关案件,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潜在风险对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传导与冲击。统一借名买房等规避国家房产限购政策的合同效力的裁判标准,引导房产交易回归居住属性。”

1、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产权人之间建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名义产权人为隐名代理,而实际出资人征得名义产权人的同意,要求名义产权人以其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并将房屋产权办至其名下。

2、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之规定,及《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一般认为,不动产产权实行登记制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因此,判断房屋产权归属应以产权证为准,房屋产权登记在名义产权人名下,则实际出资人对房产不享有物权权利。

虽然目前最高院尚未出台借名买房的统一裁判标准。但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具体为:(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大的概率表示规避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无论怎么样借名买房,规避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房子肯定不是出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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