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7 厲害了我的業委會!未解聘前期物業公司,就新聘其他物業公司

某小區經主管部門批准成立業委會,過了兩年,該業委會便與其他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不過,該小區有一個物業公司,這個物業公司是開發商前期選聘的。業委會簽訂該合同後兩個月,便將前期進行物業管理的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依法解除物業服務關係,公佈物業費使用情況,並移交相關配套設施及物業管理相關材料給業委會。

厲害了我的業委會!未解聘前期物業公司,就新聘其他物業公司

法院經審理認為: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與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合同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業委會有權自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其提供物業服務,業委會與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服務合同生效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法院最後判決該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支持了業委會要求移交相關配套設施和材料的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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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如果業主們對物業公司不滿意,認為其服務不到位,可以通過有效成立業委會選聘新的物業公司,重新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並不違反法律法規,也不需要其他手續。原物業公司在合同終止猴則須移交相關材料,退出小區物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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