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熱點問題」土地增值稅清算,這三種情形如何確認收入?

「熱點問題」土地增值稅清算,這三種情形如何確認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相關規定: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那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出現以下三種情形該如何確認土地增值稅收入呢?


情形一、全額開具商品房銷售發票

案例1 某房地產有限公司銷售給甲公司一棟商用辦公樓,合同總金額1200萬元(不含稅),發票開具不含稅金額也是1200萬元,但甲公司尚有100萬元的購房款一直未支付。那麼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該房地產公司收入額應按多少確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

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已全額開具商品房銷售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金額確認收入。

該房地產公司銷售的商品房雖然未全額收到購房款,但因按全額開具了商品房發票,因此應按照不含稅價格1200萬元確認土地增值稅收入。


情形二、未開具發票或未全額開具發票

案例2 某房地產有限公司銷售了兩套商品房,甲套商品房合同金額200萬元(不含稅),由於客戶只交了首付款30%,因此發票也只開了60萬元;乙套商品房合同金額150萬元(不含稅),客戶同樣只交了首付款30%,但該房地產公司尚未開具發票。那麼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針對甲、乙兩套商品房收入額應按多少確認?

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

未開具發票或未全額開具發票的,以交易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所載的售房金額及其他收益確認收入。

因此,該房地產有限公司銷售的甲乙兩套商品房,合同總金額合計350萬元(不含稅),雖然客戶只交了首付款,房地產公司僅開具了部分發票,但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按上述規定,則應按照合同約定的總金額350萬元(不含稅)確認為土地增值稅收入。


情形三、銷售合同面積與實際測量面積不一致

案例3 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客戶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銷售合同所載商品房面積為120平方米,房屋達到交付條件後,經有關部門實際測量後發現面積為126平方米,針對該問題經與客戶協商後,客戶補繳了6萬元(不含稅)的購房款。那麼,針對客戶補繳的6萬元(不含稅)購房款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收入額如何確認?

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

銷售合同所載商品房面積與有關部門實際測量面積不一致,在清算前已發生補、退房款的,應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予以調整。

因此,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收到的客戶補繳的6萬元(不含稅)購房款,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應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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