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房子到底歸屬誰?

借名買房,房子到底歸屬誰?

要論什麼投資賺錢的話,我想很多人第一反應可能會是買房。沒錯,房產的升值空間非常大,很可能今天買了房,第二天你的房價就升高一倍。這種情況在2016年底的成都非常普及。在如此大的利益下,哪怕有政策的限制,也有人想盡各種辦法來繞開。有結婚轉戶口買房的,也有借名買房的。但是財帛動人心,在如此打的利益下,誰能保證借名買房的最終結果呢。

那麼因借名買房而產生的問題該怎麼解決呢?借名買房,房屋到底歸誰的?出資人?還是出名人?

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法發〔2017〕22號)(下稱“意見”),該意見共30條內容,俗稱金融審判30條,其中該意見第18條明確規定:

“依法保障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防範房地產市場的金融風險傳導。高度重視房地產市場波動對金融債權的影響,依法妥善審理相關案件,有效防範房地產市場潛在風險對金融穩定和金融安全的傳導與衝擊。統一借名買房等規避國家房產限購政策的合同效力的裁判標準,引導房產交易迴歸居住屬性。”

1、 實際出資人與名義產權人之間建立的是委託合同關係,名義產權人為隱名代理,而實際出資人徵得名義產權人的同意,要求名義產權人以其名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辦理按揭貸款手續,並將房屋產權辦至其名下。

2、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之規定,及《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之規定,一般認為,不動產產權實行登記制度,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

因此,判斷房屋產權歸屬應以產權證為準,房屋產權登記在名義產權人名下,則實際出資人對房產不享有物權權利。

雖然目前最高院尚未出臺借名買房的統一裁判標準。但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五種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具體為:(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大的概率表示規避限購政策的借名買房合同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但是無論怎麼樣借名買房,規避國家房地產調控政策的,房子肯定不是出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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