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組織強行買礦區股份攫取暴利 遼寧高院二審宣判一起涉黑案

原標題 遼寧省高院二審宣判葫蘆島王永國等21人涉黑案

涉黑组织强行买矿区股份攫取暴利 辽宁高院二审宣判一起涉黑案

拉攏社會閒散人員,逐漸成為欺壓殘害百姓、稱霸一方、以黑助商、以黑養商實施各類不法活動的涉黑團伙。近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訴人王永國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強迫交易、尋釁滋事、脫逃、容留他人吸毒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王永國等11人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此前,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脫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主犯王永國有期徒刑19年,並處罰金71萬元。同案其他20名被告人均依法懲處。宣判後,王永國等11人向遼寧省高院提起上訴。

遼寧高院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03年期間,王永國先後將其胞弟王永光等人網羅到自己手下,開始實施違法活動。1999年,王永國夥同其手下將杜某打傷;2002年,為爭奪葫蘆島市連山區化工十二區建築工地砂石料供應,王永國指使手下王永光等人毆打郭某,後親自持獵槍槍擊劉某。至此,以王永國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初具雛形。

2003年,王永國憑藉其惡名開始染指葫蘆島市鋼屯鎮鉬礦開採業,由於團伙成員王永光等被判刑或死亡,王永國將社會閒散人員馬奎龍拉攏到身邊,吸納榮長亮等人入夥,通過實施敲詐勒索、故意傷害、強迫交易等活動,在鋼屯地區攫取了大量錢財,形成了以王永國為組織者、領導者,以馬奎龍為骨幹成員,以榮長亮等人為一般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03年6月,王永國對被害人唐某進行威脅、恐嚇,以低價強行從唐某手中購買楊家杖子工業公司礦區二廠三區的主坑口及副坑口三分之一股份,後又以退出副坑口三分之一股份為條件,向唐某索要退股資金150萬元;2004年6月,該組織成員以“偷礦”為由,對被害人凌某、曹某進行敲詐勒索。王永國通過違法活動所獲得的鉅額資金除供養組織成員日常開支以外,還用於案後組織成員“跑路”“平事”等。

遼寧省高院經審理認為,自1999年至2010年,以王永國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葫蘆島市龍港區、化工地區、鋼屯礦區欺壓百姓,稱霸一方,先後實施各類犯罪活動8起,其中,聚眾鬥毆一起、故意傷害4起、尋釁滋事一起、強迫交易一起、敲詐勒索一起。上述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已經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審事實、證據、定性、量刑均無問題,遂作出駁回上訴裁定。(製圖/高嶽 記者 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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