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經生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網絡傳銷騙取財物

葉經生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檢例第41號)

【關鍵詞】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網絡傳銷騙取財物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葉經生,男,1975年12月出生,原繫上海寶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喬公司)總經理。

被告人葉青松,男,1973年10月出生,原系寶喬公司浙江省區域總代理。

2011年6月,被告人葉經生等人成立寶喬公司,先後開發“經銷商管理系統網站”“金喬網商城網站”(以下簡稱金喬網)。以網絡為平臺,或通過招商會、論壇等形式,宣傳、推廣金喬網的經營模式。

金喬網的經營模式是:1.經上線經銷商會員推薦並繳納保證金成為經銷商會員,無需購買商品,只需發展下線經銷商,根據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下線人數獲得推薦獎金,晉升級別成為股權會員,享受股權分紅。2.經銷商會員或消費者在金喬網經銷商會員處購物消費滿120元以上,向寶喬公司支付消費金額10%的現金,即可註冊成為返利會員參與消費額雙倍返利,可獲一倍現金返利和一倍的金喬幣(虛擬電子貨幣)返利。3.金喬網在全國各地設立省、地區、縣(市、區)三級區域運營中心,各運營中心設區域代理,由經銷商會員負責本區域會員的發展和管理,享受區域範圍內不同種類業績一定比例的提成獎勵。

2011年11月,被告人葉青松經他人推薦加入金喬網,繳納三份保證金並註冊了三個經銷商會員號。因發展會員積極,經金喬網審批成為浙江省區域總代理,負責金喬網在浙江省的推廣和發展。

截至案發,金喬網註冊會員3萬餘人,其中註冊經銷商會員1.8萬餘人。在全國各地發展省、地區、縣三級區域代理300餘家,涉案金額1.5億餘元。其中,葉青松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經銷商會員1886人,收取浙江省區域會員保證金、參與返利的消費額10%現金、區域代理費等共計3000餘萬元,通過銀行轉匯給葉經生。葉青松通過抽取保證金推薦獎金、股權分紅、消費返利等提成的方式非法獲利70餘萬元。

【要旨】

組織者或者經營者利用網絡發展會員,要求被髮展人員以繳納或者變相繳納“入門費”為條件,獲得提成和發展下線的資格。通過發展人員組成層級關係,並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被髮展人員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

【指控與證明犯罪】

2012年8月28日、2012年11月9日,浙江省松陽縣公安局分別以葉青松、葉經生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移送浙江省松陽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因葉經生、葉青松系共同犯罪,松陽縣人民檢察院作併案處理。

2013年3月11日,浙江省松陽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葉經生、葉青松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向松陽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松陽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經生、葉青松利用網絡,以會員消費雙倍返利為名,吸引不特定公眾成為會員、經銷商,組成一定層級,採取區域累計計酬方式,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與,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葉經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葉青松起輔助作用,系從犯。

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葉經生辯解認為,寶喬公司系依法成立,沒有組織、領導傳銷的故意,金喬網模式是消費模式的創新。

公訴人針對涉及傳銷的關鍵問題對被告人葉經生進行訊問:

第一,針對成為金喬網會員是否要向金喬網繳納費用,公訴人訊問:如何成為金喬網會員,獲得推薦獎金、消費返利?被告人葉經生回答:註冊成為金喬網會員,需繳納誠信保證金7200元,成為會員後發展一個經銷商就可以獲得獎勵1250元;參與返利,消費要達到120元以上,並向公司繳納10%的消費款。公訴人這一訊問揭示了繳納保證金、繳納10%的消費款才有資格獲得推薦獎勵、返利,保證金及10%的消費款其實質就是入門費。金喬網的經營模式符合傳銷組織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的組織特徵。

第二,針對金喬網利潤來源、計酬或返利的資金來源,公訴人訊問:除了收取的保證金和10%的消費款費用,金喬網還有無其他收入?被告人葉經生回答:收取的10%的消費款就足夠天天返利了,金喬網的主要收入是保證金、10%的消費款,支出主要是天天返利及推薦獎、運營費用。公訴人訊問:公司收取消費款有多少,需返利多少?被告人葉經生回答:收到4000萬左右,返利也要4000萬,我們的經營模式不需要盈利。公訴人通過訊問,揭示了金喬網沒有實質性的經營活動,其利潤及資金的真實來源系後加入人員繳納的費用。如果沒有新的人員加入,根本不可能維持其“經營活動”的運轉,符合傳銷活動騙取財物的本質特徵。

同時,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了四組證據證明犯罪事實:

一是寶喬公司的工商登記、資金投入、人員組成、公司財務資料、網站功能等書證。證明:寶喬公司實際投入僅300萬元,沒有資金實力建立與其宣傳匹配的電子商務系統。

二是寶喬公司內部人員證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證明:公司缺乏售後服務人員、系統維護人員、市場推廣及監管人員,員工主要從事虛假宣傳,收取保證金及消費款,推薦佣金,發放返利。

四是金喬網網站系統的電子數據及鑑定意見,並由鑑定人出庭作證。鑑定人揭示網絡數據庫顯示了金喬網會員加入時間、繳納費用數額、會員之間的推薦(發展)關係、獲利數額等信息。鑑定人當庭通過對上述信息的分析,指出數據庫表格中的會員賬號均列明瞭推薦人,按照推薦人關係排列,會員層級呈金字塔狀,共有68層。每個結點有左右兩個分支,左右分支均有新增單數,則可獲得推薦獎金,獎金實行無限代計酬。證明:金喬網會員層級呈現金字塔狀,上線會員可通過下線、下下線會員發展會員獲得收益。

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指出金喬網的人財物及主要活動目的,在於引誘消費者繳納保證金、消費款,並從中非法牟利。其實質是藉助公司的合法形式,打著電子商務旗號進行網絡傳銷。同時闡述了這種新型傳銷活動的本質和社會危害。

辯護人提出:金喬網沒有入門費,所有的人員都可以在金喬網註冊,不繳納費用也可以成為金喬網的會員。金喬網沒有設層級,經銷商、會員、區域代理之間不存在層級關係,沒有證據證實存在層級獲利。金喬網沒有拉人頭,沒有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直接推薦才有獎金,間接推薦沒有獎金,沒有騙取財物,不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特徵。

公訴人答辯:金喬網繳納保證金和消費款才能獲得推薦佣金和返利的資格,本質系入門費。上線會員可以通過發展下線人員獲取收益,並組成會員、股權會員、區域代理等層級,本質為設層級。以推薦的人數作為發放佣金的依據系直接以發展的人員數量作為計酬依據,區域業績及返利資金主要取決於參加人數的多少,實質屬於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提成獎勵及返利的依據,本質為拉人頭。金喬網缺乏實質的經營活動,不產生利潤,以後期收到的保證金、消費款支付前期的推薦佣金、返利,與所有的傳銷活動一樣,人員不可能無限增加,資金鍊必然斷裂。傳銷組織人員不斷增加的過程實際也是風險不斷積累和放大的過程。金喬網所謂經營活動本質是從被髮展人員繳納的費用中非法牟利,具有騙取財物的特徵。

法庭經審理,認定檢察機關出示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予以確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2013年8月23日,浙江省松陽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被告人葉經生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被告人葉青松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扣押和凍結的涉案財物予以沒收,繼續追繳二被告人的違法所得。

二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葉經生的上訴理由是其行為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葉青松的上訴理由是量刑過重。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指導意義】

檢察機關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案件,要緊扣傳銷活動騙取財物的本質特徵和構成要件,收集、審查、運用證據。特別要注意針對傳銷網站的經營特徵與其他合法經營網站的區別,重點收集涉及入門費、設層級、拉人頭等傳銷基本特徵的證據及企業資金投入、人員組成、資金來源去向、網站功能等方面的證據,揭示傳銷犯罪沒有創造價值,經營模式難以持續,用後加入者的財物支付給先加入者,通過發展下線牟利騙取財物的本質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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