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涉案金額達700多萬 臨沂一女子被判刑

大眾網·海報新聞臨沂11月29日訊(記者 鄧夢嬌 通訊員 李昱慧 朱孟迪)近日,臨沭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被告人李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0元,其違法所得36721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16年,李某加入永春某公司,該公司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繼而騙取參加者財物,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加入公司後的李某通過上述方式,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先後拉攏、誘騙臨沭縣300餘人加入。

後因群眾到公安機關舉報,導致案發。經鑑定,李某在永春某公司的代理級別省級代理,下線人數355人,涉案金額高達705餘萬元,提現金額367210元。

臨沭法院審理認為,李某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拉攏、誘騙臨沭縣300餘人加入永春某公司,繼而騙取錢財的行為已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考慮到李某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悔罪認罰,且在整個傳銷組織非法傳銷活動中作用相對較小,屬從犯,同時根據臨沭縣司法局對李某所居住社區進行調查評估,法院最終依法對李某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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