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掙錢網”投資平臺是一款APP客戶端,通過輸入網址後即可在手機上註冊下載,下載後即可按照相關要求註冊為“掙錢網”會員,會員註冊成功後即可進行5000元、10000元、15000元、20000元、25000元、30000元等六個檔次的投資,以10天為一個週期,收益為投資額的12%,並且每名會員每發展一名下線會員可掙取下線會員第一次投資額5%的提成,發展會員越多獲得的提成越多。2017年5月份,被告人劉燁通過周某(已判決)成為“掙錢網”的會員,並發展了曉林鎮中佐村的張某1(已判決)加入“掙錢網”傳銷組織。2017年6月份,被告人劉燁夥同周某等人到縣“恆都大酒店”開推廣會,宣傳講授“掙錢網”,鼓勵廣大人民群眾加入“掙錢網”。張某1加入“掙錢網”傳銷組織後在縣發展了大量會員,人員在30人以上,層級在3級以上。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燁組織、領導以經營“掙錢網”網絡投資平臺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無前科,在傳銷組織中非主要人員,無層級獲利。被告人劉燁到案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認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燁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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