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鍵盤手”利用微信聊天招嫖怎麼判

鄧世運律師: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逾十年刑事辯護經驗,長期只辦刑事案件,尤其擅長經濟犯罪和網絡犯罪刑事案件。

隨著信息技術的普及,當前人們的社會生活已經與計算機網絡緊密結合在一起。隨之而來的是,傳統的犯罪活動日漸趨向於網絡化。近日,一名江蘇淮安的客人就聯繫筆者,希望筆者團隊就一起涉嫌利用微信組織賣淫的案件提供法律意見。

組織“鍵盤手”利用微信聊天招嫖怎麼判

該客人提出——

嫌疑人只是在微信安排客人給女孩子,女孩自己用身份證開房間,又不管(女孩)吃住,怎麼成了組織賣淫了?

就目前此類案件的的司法判例來看,不只是客人容易有這種疑問,控辯雙方也常常在這個問題上有爭議,具體來說就是這類案件是定組織賣淫罪還是介紹賣淫罪。

組織賣淫,是指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控制多人賣淫是組織賣淫罪的本質特徵。介紹賣淫,是指為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

組織“鍵盤手”利用微信聊天招嫖怎麼判

案例一

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717號案件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犯組織賣淫罪,法院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確認,但認為吳某犯介紹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犯組織賣淫罪的證據不足,依法予以糾正。

理由是,現有證據僅能認定被告人吳某組織“鍵盤手”通過聊天軟件聊天招攬嫖客後,將相關信息轉發給相對固定的賣淫女,撮合雙方交易後收取提成,未能證明被告人吳某存在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

案例二

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皖08刑終5號案件

一審法院查明,被告人石某先後組織、安排賣淫女五人,通過網絡招嫖手段在酒店實施賣淫活動,一審法院認為,石某犯組織賣淫罪。一審宣判後,被告人不服,上訴到二審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石某不僅有招募賣淫女的行為,也有組織調配多名賣淫女、策劃賣淫活動程序的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故對石某及其辯護人認為其行為應認定為介紹賣淫罪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組織“鍵盤手”利用微信聊天招嫖怎麼判

案例三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01刑終422號案件

一審法院查明,被告人鄧某等人通過定位軟件將微信、QQ等定位在南京市區,由張某等人練擔任“鍵盤手”假扮賣淫女網絡聊天招嫖,後將招嫖信息轉發給鄧某等人,由鄧某等人介紹賣淫女郭某等人到相應的賓館賣淫,上述被告人與賣淫女按比例對賣淫所得進行分成。

一審法院認為,鄧某等人的行為構成介紹賣淫罪。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予以維持。

組織“鍵盤手”利用微信聊天招嫖怎麼判

行為是否存在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情形,是判斷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還是介紹賣淫罪的標準,如果行為存在控制多人從事賣淫,那麼可能構成組織賣淫罪,否則,可能構成介紹賣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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