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編 第一章 第二條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二條 【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刑法|第一編 第一章 第二條

【解釋】本條是關於刑法任務的規定。其具體任務有以下幾個方面:

1.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是刑法的首要任務。我國的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是我國人民經過長期革命鬥爭取得的,是我國憲法確立的國家政治、經濟制度,是我國進行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根本保證。因此,用刑罰方法同一切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武裝暴亂、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以及勾結外國危害我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等犯罪作鬥爭,是刑法一項很重要的任務。刑法的打擊鋒芒,就是指向這類危害最嚴重的犯罪,這是符合國家和人民最根本利益的。

2.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國家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是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是社會主義的物質基礎,是進行現代化建設的物質保證。根據憲法關於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規定,刑法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是公民生產、工作、生活所必需的物質條件,同樣受國家法律保護。因此,刑法對於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並規定了相應的處罰。

3.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在我國,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其人身權利是指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權利;民主權利是指公民依照法律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的各項權利;其他權利是指勞動、婚姻自由、老人、兒童不受虐待、遺棄等權利。刑法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作鬥爭,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是刑法的重要任務。

4.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我國進行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穩定的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尤其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更需要一個良好的經濟秩序,否則,什麼事情也辦不成。因此,維護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成為刑法的一項重要任務,對於擾亂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的犯罪,依照刑法予以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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